秀强股份(30016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本保荐机构”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强股份”或“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秀强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情况及股本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取得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30号)批复,同意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4,773,869股,每股发行价格为5.9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23,999,997.93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9,832,200.37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14,167,797.56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12月22日出具了《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M10092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于2023年1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其中公司控股股东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自本次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总股本为618,172,423股,发行后总股本为772,946,292股。 (二)股份发行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自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后至今,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动。 二、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一)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承诺 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作出的承诺如下: 自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认购的38,724,422股秀强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公司减持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本公司减持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二)上述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违规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亦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7月5日(星期五)。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8,724,422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01%。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发行对象共计1名,共涉及证券账户1户,股份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表: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做出的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刘合群 顾叙嘉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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