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世科(300422):“博世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

时间:2024年07月02日 19:25:14 中财网
原标题:博世科:关于“博世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博世转债”到期日及兑付债权登记日:2024年7月5日
2、“博世转债”到期兑付价格:108元/张(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含税) 3、“博世转债”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2024年7月8日
4、“博世转债”摘牌日:2024年7月8日
5、“博世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2024年7月2日
6、“博世转债”最后一个转股日:2024年7月5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617号”文核准,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年 7月 5日公开发行 43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元,募集资金总额 4.30亿元。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年,即自 2018年 7月 5日至 2024年 7月 5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8]365号”文同意,公司可转债于 2018年 8月 14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博世转债”,债券代码“12301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现将“博世转债”到期兑付摘牌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08%(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具体为公司将按债券面值 108%(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即“博世转债”到期合计兑付 108元/张(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含税)。

二、可转债到期日及兑付债权登记日
博世转债”到期日为 2024年 7月 5日,兑付债权登记日为 2024年 7月 5日,到期兑付对象为截至 2024年 7月 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博世转债”全体持有人。

三、可转债到期兑付价格及资金发放日
博世转债”到期兑付价格为 108元/张(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含税),兑付资金发放日为 2024年 7月 8日。
四、可转债兑付方法
博世转债”的到期兑付资金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托管证券机构划入“博世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五、可转债摘牌日
博世转债”摘牌日为 2024年 7月 8日。自 2024年 7月 8日起,“博世转债”将停止转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博世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为 2024年 7月 2日,最后一个交易日,可转债简称为“Z世转债”。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自 2024年 7月 3日至2024年 7月 5日),“博世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博世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六、关于可转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征税税率为个人收益的 20%。依据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按债券面值的 108%(含最后一年票面利率 2.00%)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00元,可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 108.00元(税前),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07.60元(税后)。上述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有关其他情况请咨询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条款,纳税人可以按要求在申报期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08.00元(含税)。

3、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 34号)规定,自 2021年 11月 7日起至 2025年 12月 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 100.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08.0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纳税义务。

七、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高安路 101号
联系人:付林、朱芷凝
联系电话:0771-3225158
传真电话:0771-3225158
特此公告。



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7月 2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