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都农牧(002505):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暨停牌的风险提示公告

时间:2024年07月02日 19:25:21 中财网
原标题:鹏都农牧:关于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暨停牌的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代码:002505 证券简称:鹏都农牧 公告编号:2024-067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暨停牌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截至2024年7月2日,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人民币1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2.1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A股股票或者仅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1.15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后续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公司股票将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2.6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自2024年7月3日(星期三)开市起停牌。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2.1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A股股票或者仅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2024年7月2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人民币1元。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公司股票停牌安排、终止上市决定、退市整理期安排及退市后安排 (一)停牌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2.6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交易类强制退市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因此,公司股票将自2024年7月3日(星期三)开市起停牌。

(二)终止上市决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2.6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公司股票停牌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1.10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在收到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送达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之日(以在先者为准,下同)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听证要求,并载明具体事项及理由。有关听证程序和相关事宜,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对终止上市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文件。公司未在本条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书面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1.11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议意见。上市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1.10条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在听证程序结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形成审议意见。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在陈述和申辩提交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形成审议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

(三)退市整理期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1.15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强制退市后,进入退市整理期,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除外。因此,公司股票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后续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公司股票将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四)退市后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1.16条的规定,强制退市公司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强制退市公司在股票被摘牌前,应当与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签订协议,聘请该机构在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新确认及登记结算等事宜。强制退市公司未聘请主办券商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为其协调确定主办券商,并通知公司和该机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披露相关公告(公司不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形除外)。

三、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4年5月23日收盘价为0.98元/股,首次低于人民币1元。

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

公司股票于2024年6月4日收盘价为0.96元/股,首次低于人民币1元。公司于2024年6月5日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

2024年6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54)。

2024年6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

2024年6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四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

2024年6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五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

2024年6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六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

2024年6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七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

2024年6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八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61)。

2024年6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九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63)。

2024年6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十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64)。

2024年7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十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65)。

本公告为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可能触发交易类面值退市的第十二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四、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地向投资者披露有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重大信息,供投资者做出投资判断,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2.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或托管券商等市场主体在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前及时了结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购回、融资融券、转融通、深股通等业务。对于自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后至进入退市板块办理股份登记、挂牌期间到期的司法冻结业务,建议有权机关在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前通过原协助执行渠道提前办理续冻手续。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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