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腾新材(00137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腾新材”“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翔腾新材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的概述 (一)投资目的 根据公司及子公司发展战略以及业务发展需要,为进一步规避外汇市场风险,公司及子公司拟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成本控制的不良影响,减少汇兑损失。 (二)交易金额 根据公司及子公司资产规模及业务需求情况,公司及子公司拟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规模不超过 1,2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循环使用。 (三)交易方式 公司及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使用的币种为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包括但不限于美元等。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交易对手为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四)授权及交易期限 鉴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的业务经营密切相关,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并授权财务部为日常执行机构,行使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交易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在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五)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业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风险分析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将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具体如下: 1、汇率波动风险 在外汇汇率波动较大时,公司判断汇率大幅波动方向与外汇套期保值合约方向不一致时,将造成汇兑损失;若汇率在未来发生波动时,与外汇套期保值合约偏差较大也将造成汇兑损失。 2、履约风险 在合约期限内合作金融机构出现倒闭、市场失灵等重大不可控风险情形或其他情形,导致公司合约到期时不能以合约价格交割原有外汇合约,即合约到期无法履约而带来的风险。 3、内部操作风险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不完善或操作人员水平而造成风险。 (二)风控措施 1、公司已制定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该制度就公司外汇交易额度、品种范围、分级授权制度、内部审核流程、责任部门、信息隔离措施、风险报告及处理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该制度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能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所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切实有效的。 2、公司基于规避风险的目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禁止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并严格按照《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业务操作,有效地保证制度的执行。 3、为控制交易违约风险,公司仅与具备合格业务资质的大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规避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4、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守资金划拨和使用的审批程序。 5、外汇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上报,积极应对,妥善处理。 三、交易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4年 7月 2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有利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公司已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有利于加强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风险管理和控制,监事会同意公司开展本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成本控制的不良影响,减少汇兑损失。同时,公司已制定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委员会委员一致同意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造成的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黄腾飞 陈姝婷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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