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蓉环境(000598):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7月02日 20:21:14 中财网
原标题:兴蓉环境: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Beijing W&H Law Firm, Chengdu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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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炜衡成都(律意)字[2024]第2552号

致: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向菁、景洋律师(以下简称为“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为“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为“《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为“《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
2、贵公司于2024年6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股东大会通知》”)及相关公告;
3、贵公司于2024年6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为“《董事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根据《规则》之要求,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通知》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贵公司于2024年 6月14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决定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7月2日(星期二)下午14点30分在成都市武侯区锦城大道1000号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和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到册,对贵公司法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资料进行了核对与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为: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1,260,441,0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2.2259%。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135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555,467,6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8.608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另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审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属于普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最终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全部议案。具体如下: (一)审议通过议案一:《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809,200,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06%;反对 6,045,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29%;弃权66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5%。

(二)以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议案二:《关于增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邹佳女士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615,089,5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411%。

2.02:选举刘杰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615,049,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389%。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束后,按照《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计票,并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及表决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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