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司凯(300521):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时间:2024年07月02日 21:45:35 中财网
原标题:爱司凯: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证券代码:300521 证券简称:爱司凯 公告编号:2024-036
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期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10%。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趋势,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定,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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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
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此外,董事会还结合公司的行业特征、发展阶段,以及公司的经营模式、盈利能力,未来是否存在重大资产支出所需资金等因素,实施下列不同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2 / 5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目前处于发展阶段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时候,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随着公司未来发展,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实际发展状况及未来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制定出利润分配政策。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进行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经营业务。

(七)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拟定现金股利分配方案,由股东大会经普通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拟定股票股利分配方案的,由股东大会经特别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股利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若当年不进行或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未分红原因、未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发表独立意见,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 3 / 5
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在股东大会提案时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四、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五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在股东大会提案时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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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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