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越品质生活混合发起式 (013028): 恒越品质生活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4年07月03日 10:46:11 中财网

原标题:恒越品质生活混合发起式 : 恒越品质生活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恒越品质生活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4年 7月 3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21年6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恒越品质生活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122号)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年8月3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而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投资存托凭证除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面临存托凭证发行机制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香港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和比例、投资策略、证券期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评级标准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基金产品的风险评级结果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因此,本基金存在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和结算,该种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存在操作风险、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无法完成当日估值等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认购本基金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期间份额不进行赎回。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满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部分或全部赎回认购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7月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相关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招募说明书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9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 82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8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3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5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6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37 第一部分 绪言
《恒越品质生活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恒越品质生活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恒越品质生活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恒越品质生活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恒越品质生活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恒越品质生活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恒越品质生活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恒越品质生活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恒越品质生活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恒越品质生活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25、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26、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相关的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1、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62、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机构名称: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 2277号 21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 2277号永达国际大厦 21楼
法定代表人:黄小坚
成立日期:2017年 9月 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627号 联系人:林晨
联系电话:021-8036 3999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存续
股权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1李曙军65%
2江苏今创投资经营有限公司15%
3上海恒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
4上海恒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
5上海恒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
6上海恒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
7上海恒辩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
 合计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包括两名主要股东委派董事葛丰、张逸,一名总经理董事黄小坚,三名独立董事刘骏民、姚珏、其木提。

葛丰先生:董事长,现任上海挚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投委会成员。曾在美国哥伦比亚投资管理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在 O’brien&Gere Engineers公司担任咨询工程师。拥有美国杜克大学和美国范德比尔特大学硕士学位。

张逸先生:董事,于 2015年加入上海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法务总监;曾任职于通力律师事务所。拥有上海交通大学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具备丰富的金融机构法务实践经验。

黄小坚先生:董事、总经理,先后担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副总经理,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骏民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天津财经大学讲师,南开大学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等职,从事宏观经济政策、虚拟经济和金融风险方面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超过 30年,拥有南开大学博士学位。

姚珏女士:独立董事,国际会计专业本科。曾任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搜狐公司财务总监;360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及公司财务负责人。

其木提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民商法教研部主任。曾任新疆博州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审判员;日本北海道大学法学研究科助教。并曾挂职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任院长助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代表大会任人大常委;新疆政法学院法学院任院长。

2、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两名监事,其中一名监事冷佳佳由主要股东推荐,另一名监事许萍由职工代表担任,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冷佳佳女士,2004年至 2008年在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担任公司法务,2008年至 2014年在君合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职务,2014年至今在上海挚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任法律顾问。冷佳佳长期从事法务、金融等方面的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领导才能及组织协调能力。

许萍女士,山西财经大学法学本科、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曾任上海通联期货有限公司风险控制专员、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专员、新湖期货有限公司运作部负责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险部副总经理;2021年 2月加入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目前任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稽核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黄小坚先生,总经理,履历同上。

孙霞女士,督察长,法学硕士。现任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务经理、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监等职务。

侯晓阳先生,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专业硕士。先后担任南京证券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中心工程师、ECHO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澳大利亚)项目管理高级经理,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负责人。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藻先生,上海财经大学产业经济学硕士;曾就职于富士迈半导体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任产品工程师;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任专业技术雇员;凯基证券亚洲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任港股大制造行业分析师;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新能源汽车行业分析师;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电力设备新能源首席分析师;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电力设备新能源首席分析师;上海胤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总监。2022年 9月加入恒越基金,现任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监(联席),2023年 11月 17日起担任恒越智选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恒越优势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及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海宁女士,荷兰特文特大学嵌入式系统硕士。曾任江苏瑞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员、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混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钦沐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经理。2023年 2月加入恒越基金,2023年 4月 7日起至今担任恒越优势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及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叶佳女士(2021年 8月 31日至 2023年 11月 17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 5人组成:
黄小坚先生,总经理。

叶佳女士,投资总监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赵小燕女士,研究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王晓明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监(联席),基金经理。

杨藻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监(联席),基金经理。

孙霞女士(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定期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为防范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维护公司股东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和基金业务健康、稳定的发展,本基金管理人按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约束,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风险控制应当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风险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和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中的盲点。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办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风险控制效果。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具体包括对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控制环境和内部控制措施等内容的规定;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公司制度体系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2)内部控制运行体系
内部控制运行体系包括决策、执行、监督三个体系。

决策体系:公司决策体系由董事会、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对公司管理、基金运作等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遵循科学决策程序,有效避免权力过于集中,出现风险。

执行体系: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组成,承担着公司开展基金业务的日常投资运作活动和具体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内部控制战略,并采取具体措施落实内部控制。

监督体系:包括督察长、合规稽核部、监事,负责确保公司管理、基金运作、员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信息披露控制: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会计系统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监察稽核控制: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并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督察长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 12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 300余人。自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3年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33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 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 2020及 2022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年度,荣获《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 QFI托管银行”奖项。2023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 25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 2277号 21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 2277号永达国际大厦 21楼
法定代表人:黄小坚
联系人:林晨
联系电话:021-8036 3999
网址:www.hengyuefund.com
传真:021-80363939
(2)非直销销售机构
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号 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服电话:95575
联系人:陈姗姗
电话:020-66338888转 6146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18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马静懿
电话:010-60833889
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赵如意
电话:0532-85725062
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联系人:廖小满
电话:021-54509988
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1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
联系人:许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号博华广场 21层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钟伟镇
电话:021-38032284
1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 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95105885
联系人:董一锋
电话:0571-88911818
12)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陈靖
电话:020-88836999-5510
13)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腾讯滨海大厦南塔 1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腾讯滨海大厦南塔 15层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客服电话:95017转 1转 8
联系人:郑骏锋
电话:0755-86013388-77386
1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联系人:刘禹含
电话:021-52523569
1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黄以宁
电话:021-20613692
16)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立坤
客服电话:95357
联系人:廖小满
电话:13381899405
17)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18-21层及第 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18-21层及第 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95532
联系人:李佩钊
电话:0755-82023463
1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95525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66
1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联系人:孙娅雯
电话:021-20691942
20)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80358749
2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 3幢 5层 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4000-766-123
22)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号 17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院 A座 4层 A428室
法定代表人:李骏
客服电话:95118
联系人:隋斌
电话:95118
23)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 5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 57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服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胡星煜
电话:15921648137
2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号 30层 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联系人:韩雨钦
电话:17816191800
25)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服电话:95517
联系人:王星月
电话:0755-82558228
2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服电话:95531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910
27)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号万得大厦 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号万得大厦 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客服电话:400-799-1888
联系人:张戈
电话:021-50712782
2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号 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号 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2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 57号 6幢 22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67-6266
联系人:伍豪
电话:021-60195205
30)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西区 4号楼 1层 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西区 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客服电话:95055-4
联系人:鞠原
电话:010-59403028
31)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座 17楼 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32)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号-4至 24层内 10层 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号京汇大厦 1206
法定代表人:张虎
客服电话:400-004-8821
联系人:孔安琪
电话:18201874972
33)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号院 6号楼 15层 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座 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丁晗
电话:400-159-9288
34)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层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号金地中心 A座 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李雯
电话:010-60842306
3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成证大厦 16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联系人:赵海帆
电话:028-86690152
3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
联系人:余洁
电话:021-33388247
3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客服电话:400-889-5523
联系人:余洁
电话:021-33388247
3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号院 1号楼 7至 18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号院 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0928123
3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联系人:凌方睿
电话:021-23219454
4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服电话:9557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41)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号高地中心 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龙湖西宸国际 B座 12楼
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客服电话:400-080-3388
联系人:周旋
电话:13488866315
42)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95579
联系人:李鑫
电话:4000-899-100
43)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 15号科兴科学园 B栋B3-1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 15号科兴科学园 B栋B3-1801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服电话:400-9302-888
联系人:李鹏飞
电话:17688937775
4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服电话:95579
联系人:姜名扬
电话:021-20370870
45)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958号华能联合大厦 13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客服电话:95351
联系人:杨欠欠
电话:021-50295433
4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客服电话:956007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47)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服电话:95318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4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 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 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客服电话:4008-918-918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49)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 2008号新洲同创汇 3层 D303号 法定代表人:杨柳
客服电话:400-666-7388
联系人:林丽
电话:0755-82779746
50)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号院 1号楼 10层 1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号院 1号楼 10层 10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联系人:宋静
电话:010-65309516
51)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号 1008-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号 8栋嘉昱大厦 6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服电话:400-700-9700
联系人:刘弘义
电话:021-68609700
52)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 428号 1号楼 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联系人:张蜓
电话:021-20219988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 2277号 21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 2277号永达国际大厦 21楼
法定代表人:黄小坚
联系人:刘涛
联系电话:021-8036 39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号前滩中心 42楼
负责人:李丹
电话:021-23235757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会计师:魏佳亮、郭劲扬
联系人:郭劲扬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于2021年 6月 2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122号文件准予注册。


一、基金名称
恒越品质生活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自 2021年 8月 16日至 2021年 8月 27日进行募集。募集期间,本基金共募集 167,543,483.25份基金份额(含利息结转的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4,768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21年 8月 31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中所列示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21年 9月 8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元(含申购费);各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投资人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0份,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为 1.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各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引起基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并在确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

2、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前收费)为: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用优惠活动,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费用规定执行,不再享有费用优惠。

3、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日但少于 3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1个月按 30日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为: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 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某投资人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1.5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份
即:投资人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可得到 46,915.3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1万份,持有时间为 6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800=10,800.00元
赎回费用=10,800.00×0.50%=54.00元
净赎回金额=10,800.00-54.00=10,746.00元
即: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1万份,持有时间为 60日,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746.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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