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明星辰(002439):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7月)

时间:2024年07月03日 19:15:51 中财网
原标题:启明星辰: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7月)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7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人员构成 .................................................................................................................................... 1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 1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2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2
第六章 附则 ............................................................................................................................................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审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为: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促进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督导内部审计部门检查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和收购、兼并等重大投资、购销、工程活动;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审计委员会应配合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相关资料;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至少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二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审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有相悖,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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