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锦动力(300157):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新锦动力 公告编号:2024-048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公司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7月 4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7月 4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7月 4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号院 4号楼 5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王艳秋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7、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2,611,522股,占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89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 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143,300股,占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3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0股,占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 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0股,占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72,611,422股,占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892%。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143,200股,占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32%。 8、其他人员出席、列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2,611,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14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指派武清华律师、傅之敏律师现场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7月 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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