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高速A(000429):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0429、200429 证券简称:粤高速A、粤高速B 公告编号:2024-019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1、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2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提取 1,143,670,950.92元作为 2023年度分红派息资金。以 2023年底的总股本2,090,806,126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5.47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B股股东的现金股利的外币折算价以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分红派息决议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的买入卖出中间价确定。 2、自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总股本为2,090,806,126股,其中 A股股份总数为 1,742,056,126股,B股股份总数为348,750,000股。 3、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利润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 权益分派方案 (一)分红派息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090,806,12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5.47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二)关于扣税事项 1、A股QFII、RQFII、通过深股通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其他非居民企业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扣税后每 10股派4.923元【注1】。 2、A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5.47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2】。 3、A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4、B股非居民企业、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境内个人扣税后每 10股派现金4.923元,持有无限售流通股的境内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5.47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5、对于其他居民企业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 【注1: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和《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的规定执行。】 【注2: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1.094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547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特别说明:由于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境外个人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向B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股股息折算汇率将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24年5月21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中间价【(港币:人民币=1:0.9115)】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B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三、 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A股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12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7月15日。本次权益分派B股最后交易日为:2024年7月12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7月15日,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17日。 四、 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7月1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截止2024年7月17日(最后交易日为2024年7月 1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B股股东。 五、 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7月15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2024年7月1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B股股东于2024年7月17日办理股份转托管的,其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2、以下A股股份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六、 其他事项说明 B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2024年7月31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所扣税款。 七、 咨询事宜 咨询部门: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咨询人员:梁继荣、王莉 咨询电话:(020)29004523、29004525 八、 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 董事会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决议; 3.股东大会关于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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