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山冷热(000530):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0530;200530 证券简称:冰山冷热;冰山B 公告编号:2024-019 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23日召开的本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若 公司股本总额在权益分派实施前发生变化,将按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实施。自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本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 1、以本公司现有总股本 843,212,507股为基数(其中 A股 601,712,507股,B股241,500,000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3元 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A股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27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3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 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a;对于 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B股非居民企业扣税后每 10股派现金 0.27元,境内 (外)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3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 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6元;持股 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3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向B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股股息折算汇率根据本公司章程规 定,将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2024年5月24日)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中间价(港币:人民币=1:0.9105)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 B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A股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11日,除权除息日 为:2024年7月12日。 本次权益分派B股最后交易日为:2024年7月11日,除权除息日 为:2024年7月12日,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16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7月1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日(最后交易日为2024年7月1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B股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年7月1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 其资金账户。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2024年7月1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 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B股股东于2024年7月16日办理 股份转托管的,其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7月3日至登记日: 2024年7月11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五、其它事项说明 B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 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2024年7月31日前(含当日)与本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本公司将协助返还所扣税款。 咨询地址:本公司证券法规部 咨询联系人:杜宇 咨询电话:0086-411-87968822 传真电话:0086-411-87968125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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