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磊股份(301317):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时间:2024年07月04日 20:50:32 中财网
原标题:鑫磊股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公司简称:鑫磊股份 股票代码:301317 独立财务顾问: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序号事项是否存在该 事项(是/否/ 不适用)备注
上市公司合规性要求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宜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5是否已经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6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 
激励对象合规性要求   
7是否包括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如是,是否说明前述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合 理性 
8是否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9是否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0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11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12是否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 
13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宜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4激励名单是否经监事会核实 
激励计划合规性要求   
15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16单一激励对象累计获授股票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17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是否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18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股5% 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 员工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已列明其姓名、职务、 获授数量 
19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起计算是否未超过10 年 
20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 
股权激励计划披露完整性要求   
21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事项是否完整  
 (1)对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逐条说明是 否存在上市公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以及激励对象不得 参与股权激励的情形;说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会否导 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 围 
 (3)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 本总额的比例;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 留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总额的比例;所有 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 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及其计算方法的说明 
 (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应当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 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其他激励 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 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比例;以及单个激励对象 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 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的说明 
 (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或者授权日的确 定方式、可行权日、锁定期安排等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 其确定方法。未采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方法确定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的, 应当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独立财务顾问核 查该定价是否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并披露 
 (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拟分次授 出权益的,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获授权益的条件;拟 分期行使权益的,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行使权益的条 件;约定授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 不得递延至下期;如激励对象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披露激 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的,应当充分披露所设 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公司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 计划的,后期激励计划公司业绩指标如低于前期激励计 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8)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当中, 应当明确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以及激励对象 不得行使权益的期间 
 (9)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行权价格的调 整方法和程序(例如实施利润分配、配股等方案时的调 整方法) 
 (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 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及其合 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 绩的影响 
 (11)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12)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 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 
 (13)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纠纷或者 争端解决机制 
 (14)上市公司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激励 对象有关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者行使权益情况下全部利 益返还公司的承诺。上市公司权益回购注销和收益收回 程序的触发标准和时点、回购价格和收益的计算原则、 操作程序、完成期限等。 
绩效考核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2是否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23指标是否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是否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24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 照公司是否不少于3家不适用 
25是否说明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限售期、归属期、行权期合规性要求   
26限制性股票(一类)授权登记日与首次解除解限日之间 的间隔是否少于1年不适用 
27每期解除限售时限是否未少于12个月不适用 
28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总额的50%不适用 
29限制性股票(二类)授予日与首次归属日之间的间隔是 否少于1年 
30每个归属期的时限是否未少于12个月 
31各期归属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 额的50% 
32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是否少 于1年不适用 
33股票期权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是否不早于前一行权期 的届满日不适用 
34股票期权每期行权时限是否不少于12个月不适用 
35股票期权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 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50%不适用 
监事会及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合规性要求   
36监事会是否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 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 表意见 
37上市公司是否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照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1)上市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 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的规定 
 (3)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 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 
 (4)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6)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7)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8)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 董事是否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9)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38上市公司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发 表的专业意见是否完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 要求 
审议程序合规性要求   
39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 决 
40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股东是否拟回 避表决 
41是否存在金融创新事项 
本公司保证所填写的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担因所填写情况有误所产 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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