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磊股份(301317):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
证券代码:301317 证券简称:鑫磊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3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 独立董事戴海平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特别声明 1. 本次征集表决权为依法公开征集,征集人戴海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征集条件; 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戴海平未直接或间接持有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根据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戴海平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4年 7月 22日召开的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公告所述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公告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戴海平,其基本情况如下: 戴海平先生,男,经济师,注册税务师。出生于 1963年 11月,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曾在温岭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任局长,温岭市地方税务局党委委员稽查局任局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三)征集人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征集人与征集表决权涉及的提案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征集表决权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 (四)本次征集表决权基于征集人作为独立董事的职责,且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征集表决权为依法公开征集,征集人不存在《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表决权的情形,并承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持续符合作为征集人的条件。征集人保证本公告所述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表决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征集表决权的具体事项 (一)征集人就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以下提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提案 1.00 《关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提案 2.00 《关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提案 3.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7月 5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征集主张 征集人戴海平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 2024年 7月 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对上述经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并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征集人投票理由:征集人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征集方案 1.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表决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征集期限:2024年 7月 18日至 2024年 7月 19日期间每个工作日(上午10:00-12:00,下午 14:00-17:00)。 2. 征集表决权的确权日:2024年 7月 16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3. 征集对象:截至 2024年 7月 1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4. 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表决权征集行动。 5. 征集程序和步骤: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代为表决的,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秘办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表决权由公司董秘办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步: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董秘办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收件人:金丹君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岭市城西工业园区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317500 联系电话:0576-86901256 公司传真:0576-8690125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 第四步: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由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 2024年 7月 16日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6. 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表决权重复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7. 股东将征集事项表决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8. 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表决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亲自出席或将征集事项表决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8、由于征集表决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 征集人:戴海平 2024年 7月 5日 附件: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表决权制作并公告的《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表决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戴海平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表决权事项的投票意见如下:
2、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性质: 委托人持股数量和比例: 委托人联系方式: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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