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湾(605598):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7月05日 17:06:07 中财网
原标题:上海港湾: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
目录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 3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 5
三、结论意见 ......................................................................................................... 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港湾”或“公司”)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上海港湾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上海港湾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上海港湾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海港湾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海港湾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以下合称“本次解除限售”)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一) 2023年 3月 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 公 司 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5 日至2023年 4月 3日期间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2023 年 4 月4日,公司披露了《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 2023年 4月 13日,公司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3年 4月 14日披露了《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 2023年 5月 1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五) 2023年 6月 2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实际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13万股,激励对象人数为 12人。

(六) 2023年 6月 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 2023年 7月 2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对暂缓授予和预留授予对象的授予登记工作,实际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67万股,激励对象人数为 6人。

(八) 2024年 7月 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发表同意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的建议。公司监事会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发表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一) 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的说明
1.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2.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3年 5月 16日,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和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6月 30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 2024年 5月15 日届满,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和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 2024年 6月 29日届满。

(二)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公司说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公司说明,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根据公司说明,激励对象未发生前 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以 2020年—2022年的平均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的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 90%。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 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根据公司说明及公司 2023年年度 审计报告,公司 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为 167,567,817.14元,2023年股份支付 费用为 40,968,894.88 元,剔除股份支 付费用影响的 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208,536,712.02 元。公司 2020年-2022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 损 益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104,254,323.69元、58,615,152.69元、 150,910,956.69元,因此以2020年-2022 年的平均净利润104,593,477.69元为基 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为 99.38%。 因此公司 2023年公司层面业绩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 
4、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 实施,依据个人业绩分数(A)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解除限售 比例,具体如下: 个人业绩分数(A)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A≥80 100% 0≤A<8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根据公司说明,本次激励计划中首 次授予、暂缓授予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 18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分数均高 于 80分,因此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均为 100%。 
 个人业绩分数(A)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A≥80100%
 0≤A<800%
   
(三) 激励对象股票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1. 根据公司说明,本次共 18名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比例为 30%,因公司已于 2023年 8月 17日实施完成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 280万股变更为 392万股,因此本次共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176,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0.4785%,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股)本次可解除限售 限制性股票数量 (股)本次解除限售数 量占已获授予限 制性股票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刘剑董事、副总经理910,000273,00030%
2兰瑞学董事、副总经理910,000273,00030%
3王懿倩董事会秘书420,000126,0003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2,240,000672,00030%  
二、其他激励对象     
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人员(共15人)1,680,000504,00030%  
合 计( 共18人)3,920,0001,176,00030%  
注:上表中“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含激励对象因公司实施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转增所获股份。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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