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恒信息(68802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恒信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部分募投项目 增加实施主体、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恒信息”或“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安恒信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16号)同意,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恒信息”或“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 4,112,271股,发行价格为 324.23元/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333,321,626.33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 22,305,918.65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11,015,707.68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公司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年 9月 28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932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了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相关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 2021年 10月 2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相关监管协议的公告》。 二、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以及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具体情况 公司在募投项目总投资金额、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不发生变更、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进展的情况下,根据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拟增加部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以及调整部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部分募投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即减少工程建设费用,增加研发费用。 (一)增加实施主体的具体情况 为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并结合公司长远业务规划,公司拟新增“安恒信息”作为“数据安全岛平台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
(二)内部投资结构调整情况请见下表: 单位:元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以及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是从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向和项目实施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调整是对部分募投项目建设进行的合理调度和科学安排,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及增加实施主体事项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及增加实施主体事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审核,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是公司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及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公司的募投项目总投资金额、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不发生变更、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进展;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增加部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以及调整部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部分募投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减少工程建设费用,增加研发费用。 2、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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