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治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
同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书面通知本公司,并予公
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公司股票。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
同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
其所持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
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
出报告、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公司的
股票。
任何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
有本公司股份达到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股东,应
在达到10%后3日内向公司披露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信息和后续的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并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审议是否同意其增持公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司股份计划。
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或不真实,或未经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不具有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权力。 | |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
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
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
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
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
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值计算。 |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
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七十二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
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七十二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
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公司在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
发展的前提下,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
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
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3、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公司在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
期发展的前提下,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
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
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3、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
者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凡具备现金分
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进
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
中期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母公司报表当年实现的可供
分配利润的10%。
特殊情况是指以下一些情形:
(1)经审计当年实现的每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
0.1元。
(2)公司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值。
(3)当期经审计的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
(4)公司未来 12个月内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15%,且绝对金额超过
25,000万元。
2、 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
者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凡具备现金分
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进
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
中期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最近三个
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特殊情况是指以下一些情形:
(1)经审计当年实现的每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
0.1元。
(2)公司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值。
(3)当期经审计的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
(4)公司未来12个月内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15%,且绝对金额超过
25,000万元。
(5)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
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时。
2、 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
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可以提出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
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
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等因素。
(五)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
讨论并形成详细会议记录。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
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当年达到前述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
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或拟定的现金分红比例低于规
定的,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
3、公司因前述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
的,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
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
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4、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接受现场调研、 | 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
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可以提出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
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
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等因素。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
讨论并形成详细会议记录。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方
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当年达到前述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但董
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或拟定的现金分红比例低于
规定的;因前述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的;
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具体
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开通专线电话、提供投资者邮箱等)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 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
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
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论
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2/3
以上(含)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
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
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 媒体上予以披露。
3、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接受现场调研、
开通专线电话、提供投资者邮箱等)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
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
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论
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 2/3
以上(含)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
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
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
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广西壮
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柳州
市行政审批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