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化股份(600423):柳化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4年07月05日 17:35:36 中财网
原标题:柳化股份:柳化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治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拟修订的《公司章程》条款前后对比如下: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 同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书面通知本公司,并予公 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公司股票。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 同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 其所持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 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 出报告、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公司的 股票。 任何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 有本公司股份达到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股东,应 在达到10%后3日内向公司披露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信息和后续的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并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审议是否同意其增持公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司股份计划。 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或不真实,或未经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不具有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权力。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 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 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 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 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 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值计算。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 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七十二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 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七十二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 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公司在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 发展的前提下,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 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 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3、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公司在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 期发展的前提下,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 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 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3、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 者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凡具备现金分 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进 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 中期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母公司报表当年实现的可供 分配利润的10%。 特殊情况是指以下一些情形: (1)经审计当年实现的每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 0.1元。 (2)公司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值。 (3)当期经审计的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 (4)公司未来 12个月内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15%,且绝对金额超过 25,000万元。 2、 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 者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凡具备现金分 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进 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 中期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最近三个 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特殊情况是指以下一些情形: (1)经审计当年实现的每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 0.1元。 (2)公司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值。 (3)当期经审计的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 (4)公司未来12个月内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15%,且绝对金额超过 25,000万元。 (5)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 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时。 2、 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 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可以提出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 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 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等因素。 (五)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 讨论并形成详细会议记录。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 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当年达到前述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 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或拟定的现金分红比例低于规 定的,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 3、公司因前述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 的,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 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 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4、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接受现场调研、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 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可以提出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 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 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等因素。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 讨论并形成详细会议记录。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方 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当年达到前述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但董 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或拟定的现金分红比例低于 规定的;因前述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的; 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具体 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开通专线电话、提供投资者邮箱等)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 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 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 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论 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2/3 以上(含)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 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 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媒体上予以披露。 3、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接受现场调研、 开通专线电话、提供投资者邮箱等)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 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 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论 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 2/3 以上(含)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 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 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 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广西壮 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柳州 市行政审批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本次章程的修订内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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