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修订依据/说明 |
第九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如单一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本行
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则股
东大会同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
票制进行表决。 | 第九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如单
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本行股份比例在 30%
及以上,则股东大会同时选
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进
行表决。本行股东大会选举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 根据《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
进行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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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包括执行
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
事)。执行董事是指在本行除担
任董事外,还承担高级管理人
员职责的董事。非执行董事是
指在本行不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他职务,且不承担高级管理人
员职责的董事。独立董事是指
在本行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
对本行事务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关系的董事。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包括执
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含独
立董事)。执行董事是指在本
行除担任董事外,还承担高
级管理人员职责的董事。非
执行董事是指在本行不担任
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且不
承担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董
事。 | 结构性调整,对
于独立董事的
定义放在第一
百二十条进行
规定,此处不再
重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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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 本行独立董事
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以外
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 | 第一百二十条 本行独立董
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
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
及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 根据《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第二条进
行完善性修订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修订依据/说明 |
影响其对本行事务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 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对本行事务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关系的董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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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条 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本行的独立董
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
应的任职条件,符合下列基本
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
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
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
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 第一百二十三条 根据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本行的独
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
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符合
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
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
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
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
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条第(一)
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
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
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
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
职务。 | 根据《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第七条、
第十四条进行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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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条 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本行的独立董
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本行或者其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第一百二十四条 根据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本行的独
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本行或者其附属
企业(本条所称附属企业, | 根据《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第六条和
第四十七条进
行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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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修订依据/说明 |
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
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
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
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
行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
行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本行前五名股东单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
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 为本行或者其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务的人员;
(六)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员;
(七)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人员。 | 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
要社会关系(本条所称主要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
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
行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
是本行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
本行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单位或者在本行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四) 在本行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 与本行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本行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
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
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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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修订依据/说明 |
|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
项中的本行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本行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
与本行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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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
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有效履行职责。本行独立董事
最多同时在五家境内外企业担
任独立董事,且其他企业与本
行应当不具有关联关系,不存
在利益冲突;不得在超过两家
商业银行同时担任独立董事。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
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有效履行职责。本行独
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
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最多同时在五家境内外企业
担任独立董事,同时在银行
保险机构担任独立董事的,
相关机构应当不具有关联关
系,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得
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担
任独立董事。 | 根据《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第八条以
及《银行保险机
构公司治理准
则》第三十七条
进行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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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行独立
董事提名及选举程序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一)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发行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股份
的股东、监事会可以向董事会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提
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
方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二) 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应当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进行资质审查,审查重点包括
独立性、专业知识、经验和能
力等。
(三) 独立董事的选聘应当
主要遵循市场原则。
(四) 提名和选举独立董事
的具体程序可参照提名和选举
董事的规定执行。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行独
立董事提名及选举程序应当
遵循以下原则:
(一)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发行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
上股份的股东、监事会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
东大会选举决定。上述提名
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
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
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已经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
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独立
董事。
(二)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
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
的权利;
(三)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 | 根据《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一
条进行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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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修订依据/说明 |
| 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
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
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
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
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
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
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
声明;
(四) 被提名的独立董事
候选人应当由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审
查重点包括独立性、专业知
识、经验和能力等,并形成
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 提名和选举独立董
事的具体程序可参照提名和
选举董事的规定执行。
(六)本行应当在选举独立
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将
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
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
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
的,本行不得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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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
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
于 15个工作日。
独立董事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但每年至
少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现场会
议总数的 2/3。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
事每年在本行现场工作的时
间不得少于 15个工作日。
独立董事可以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但每
年至少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
现场会议总数的 2/3。 | 根据《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第三十条
进行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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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
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由董事会做出是否批准独立董
事辞职的决定 。在董事会批准
独立董事辞职前,独立董事应
当继续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递 |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
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
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对
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
有必要引起股东和债权人注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 根据《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第十四
条、第十五条进
行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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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修订依据/说明 |
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向最
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提交书
面声明,说明任何与其辞职有
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股东和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中独
立董事人数所占比例低于 1/3
时,在新的独立董事就任前,
该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职,因
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罢免的
除外。 |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
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人
数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定或本
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的,本行应自独立董事提
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在新的独立董事就任
前,该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
职,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
被罢免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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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六条 审计委员
会负责提议监督及评估外部审
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
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内部审
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
审计的协调;审核本行的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本
行的内部控制,检查本行风险
及合规状况、会计政策、财务
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
审计委员会负责本行年度审计
工作,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
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
性和及时性作出判断性报告,
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财
务、审计、会计或法律等某一
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负责人为会计专业
人士。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审计委
员会负责提议监督及评估外
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
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
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
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审
核本行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本行的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检
查本行风险及合规状况、会
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
告程序。
审计委员会负责本行年度审
计工作,并就审计后的财务
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准确性和及时性作出判断性
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财
务、审计、会计或法律等某
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
验,并应当为不在本行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
委员会负责人为独立董事中
的会计专业人士。 | 根据《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第五条、
第二十六条进
行完善性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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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
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
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继续履行监事职务。 |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 | 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号——
规范运作》第
3.2.6条修订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修订依据/说明 |
监事可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
职。监事辞职比照本章程有关
董事辞职的规定。 | 行监事职务。
监事可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
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除法律法
规以及本章程所规定的需原
监事继续履职情形外,监事
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
时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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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三条 外部监事在
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由
监事会做出是否批准外部监事
辞职的决定。在监事会批准外
部监事辞职前,外部监事应当
继续履行职责。
外部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递
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向最
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提交书
面声明,说明任何与其辞职有
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股东和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外部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中外
部监事人数占比少于三分之一
的,在新的外部监事就任前,
该外部监事应当继续履职,因
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罢免的
除外。 | 第二百〇三条 外部监事
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
职。外部监事辞职应当向监
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对
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
有必要引起股东和债权人注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外部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中
外部监事人数占比不符合法
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最低要
求,在新的外部监事就任前,
该外部监事应当继续履职,
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罢
免的除外。 | 根据《银行保险
机构公司治理
准则》第六十二
条以及监管实
践情况进行修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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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八条 监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本行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本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正; | 第二百〇八条 监事会行
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本行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本行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 第(八)款所引
用的《公司法》
已做修订,修订
后的相关条款
序号发生变化,
故调整表述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修订依据/说明 |
(五)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质询;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
用由本行承担;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
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
本行的监管意见及本行整改情
况应当及时向监事、监事会予
以通报。 | (五)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质询;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的相
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
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本行承担;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对本行的监管意见及本行整
改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监
事会予以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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