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拓股份(603211):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211 证券简称:晋拓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0 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6元(含税)。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24年5月22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71,808,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6,308,480元。 三、 相关日期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江苏智拓投资有限公司、张东、何文英、上海磐铸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昭质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锡厦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沁锡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磐晋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铸磐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 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元;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元,待持有本公司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54元。 (3)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54元。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简称“沪股通”),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54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 A股股票的投资者(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6元。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的股东,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7898686 特此公告。 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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