萃华珠宝(00273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24-038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8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9号萃华金店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与投票方式: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思伟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人,代表股份 43,631,9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3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人,代表股份 43,466,5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68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人,代表股份 165,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人,代表股份 12,893,2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人,代表股份 12,727,8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8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人,代表股份 165,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6%。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暨聘任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605,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0%;反对 2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66,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37%;反对 2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赵程涛、冯宁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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