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新材(002254):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误导导性性陈陈述述或或重重大大遗遗漏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84号),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和新材”)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05,318,350股新股。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9,730,481股,发行价格 18.7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986,959,994.7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9,327,398.87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77,632,595.8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年 1月 12日到位,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XYZH/2023BJAA5B0002号)。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年 1月 19日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2024年 4月 26日、2024年 5月 2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的议案》。鉴于公司原募投项目“应急救援用高性能间位芳纶高效集成产业化项目”和“功能化间位芳纶高效集成产业化项目”已达到预定可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烟台泰和新材高分子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自贸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一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自贸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8110601011601755976,截止 2024年 7月 8日,专户余额为 0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一泰和新材创新创业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 31,000.00万元。 2、甲方二已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38080180800131231,截止 2024年 7月 8日,专户余额为 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泰和新材创新创业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 0万元。 3、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4、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5、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6、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勇、徐焕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7、乙方按月(每月 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8、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9、甲方一次或 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10、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1、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 7月 9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