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川股份(300198):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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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7月09日 00:16:4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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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纳川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
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债券持有人名册;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
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
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
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并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
限。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不得自营、委他
人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除外;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
|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职务中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
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 |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
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须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
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及利润分配政策如
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一)公司年度的股利分配方案由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根据每一会计年度
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
规划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独立董事应
对分红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公司股东大
会依法依规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公司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
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
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及利润分配政策如
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一)公司年度的股利分配方案由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根据每一会计年度
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
规划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董事会、监 |
实施具体方案;
(二)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可提出
分配中期股利或特别股利的方案,公司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
具体方案;
(三)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
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对董事会
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
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
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
外部监事通过,并在公告董事会决议时
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
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四)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独立
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对报告期盈利但
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
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在召开股东
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
修改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
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 | 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
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
露。公司股东会依法依规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公司须在股东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二)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可提出
分配中期股利或特别股利的方案,公司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
司须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
(三)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
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对董事会
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
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
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
外部监事通过,并在公告董事会决议时
应同时披露外部监事(若有)和监事会
的审核意见;
(四)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独立 |
半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通
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
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
修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章程
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
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
经过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
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
说明,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八)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
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
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
因,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一定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 | 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对报告期盈利但
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公司在召开
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
修改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会提
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
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通过;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
修改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章程确定
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论
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七)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
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
说明;
(八)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
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
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
因,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分配政策并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的要求切实履行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
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
式。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
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
行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
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年度盈利且提取法定公积金
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可分配利润为
正值,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
影响公司后续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需
求情况下,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
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
分配。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最近
三年以现金形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进行
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
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一定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的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
分配政策并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的要求切实履行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
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
式。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
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
行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
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召开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
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
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
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
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
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年度盈利且提取法定公积金
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可分配利润为
正值,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 |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
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
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
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
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
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
序和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届时公司偿债
能力、业务发展情况、经营业绩等因素,
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公
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并事先征求独 | 司后续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需求情况
下,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
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
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若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为负或
审计机构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
告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当
年将不进行现金分红。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 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形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
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进行
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
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
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利润分配预案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以及二分之
一以上监事同意后,并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
意的即为通过。
在符合前项规定现金分红条件的
情况下,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未作
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做出详
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
立意见。此外,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
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可通过
常设电话、公司网站专栏或召开论证会
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与
中小股东就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充分讨
论和交流。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
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
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
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
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
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
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
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
序和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届时公司偿债
能力、业务发展情况、经营业绩等因素, |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
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遇到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
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
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
变化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
全体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监事会
同意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方可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股东大会提案
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利润分配政策
变更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
股东大会表决。 | 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公
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预案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以及二分之
一以上监事同意后,并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的
即为通过。
在符合前项规定现金分红条件的
情况下,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未作
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做出详
细说明。此外,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
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可通过常
设电话、公司网站专栏或召开论证会等
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与
中小股东就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充分讨
论和交流。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
东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
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
|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
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
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遇到战争、自
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
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
化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方可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股东会提案中详
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利润分配政策变更
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
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会
表决。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且尚
未向股东分配财产,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
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 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
算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大会”均改为“股东会”,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上述变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的内容为准。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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