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晟有色(600259):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259 证券简称:广晟有色 公告编号:2024-035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7月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州市番禺区汉溪大道东386号广晟万博城A塔写字楼37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董事长张喜刚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并主持现场会议,因此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由现场出席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刘子龙先生代为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TIANLIANG先生、独立董事杨文浩先生、独立董事曾亚敏女士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监事何媛女士、职工监事徐威威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柯昌波先生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律师:陆丽梅律师、张慧雯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真实、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9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