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美星(300509):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具体分配方案如下:“以公司总股本29,640万股为基数(实际股数以股权登记日当日股份数为准),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自利润分配预案披露至分配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数未发生变化。 3、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方案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时间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96,4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2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08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4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2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将按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7月1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7月1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六、调整相关参数 公司股东何德平、何云涛、建水县德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作出如下承诺: “如其所持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 价”、“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人或本公司在减持新美星股份时,将以市价且不低于新美星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减持”。 根据上述承诺,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将对上述最低减持价格限制作相应的调整。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南区(新泾东路) 咨询联系人:张钦杰 咨询电话:0512-58693918 传真电话:0512-58693908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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