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智能(831396):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证券代码:831396 证券简称:许昌智能 公告编码:2024-097 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法律责任。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已于2023年9月14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12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3〕2840号)。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于2024年1月23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4〕70号)批准,公司股票于2024年1月2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32,5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4.6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49,5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0,429,681.31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不含增值税)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29,070,318.69元。截至2024年1月19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到账。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公司新增发 4,875,000股,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171,925,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2,116,742.09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9,808,257.91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分别于2024年1月19日、2024年2月26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24]0139号、中汇会验[2024]0295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魏都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区支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祥瑞支行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前述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公司自2022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北交所发行上市的董事会至2024年 7月7日,公司以自筹资金人民币8,268,152.45元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四、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22,116,742.09元(不含增值税),其中承销保荐费用已从募集资金中扣除。截至2024年7月7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2,033,962.27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2024年7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核查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4]9194号)。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决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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