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 普 信(002215):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215 证券简称:诺普信 公告编号:2024-056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召开时间:2024年7月9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7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9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9日9:15至15:00。 (2)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水库路113号七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卢柏强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53,596,7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231%。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36,900,3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7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6,696,4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9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为: 1.01. 关于选举卢柏强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53,484,1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8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583,8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56%。 卢柏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关于选举高焕森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53,484,1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8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583,8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56%。 高焕森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关于选举王时豪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53,484,1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8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583,8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56%。 王时豪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为: 2.01. 关于选举徐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53,484,1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8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583,8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56%。 徐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关于选举姜帆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53,484,1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8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583,8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56%。 姜帆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了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表决结果为: 3.01. 关于选举胡婷婷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353,484,1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8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583,8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56%。 胡婷婷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3.02. 关于选举孙承艳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353,484,1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8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583,8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56%。 孙承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4、审议《关于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光筑农业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3,484,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2%;反对11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583,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56%;反对11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锁期)及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3,527,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5%;反对6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627,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61%;反对6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关于2022年第一期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3,527,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5%;反对6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627,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61%;反对6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3,527,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5%;反对6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627,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61%;反对6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3,527,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5%;反对6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627,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61%;反对6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陈本荣、杨育新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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