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百货(600712):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7月修订)

时间:2024年07月10日 10:46:56 中财网
原标题:南宁百货: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7月修订)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
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与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
并由三名或以上成员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及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
任。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重
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和合作开发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
事项。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董事会
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或总经理提出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
划、重大投资融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和合作开发等设想。总经理负责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一)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上述相关战略及事项的方案、初步可行
性报告以及其它基本资料的准备;
(二)由总经理成立评审小组对方案进行前期论证,决定是否立
项,并报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对项目方案正式进行论证、制定可行性研究
报告、备齐相关资料后报评审小组;
(四)项目方案在评审小组评审通过后,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同意,
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董事长、两名及以上委员或总
经理的提议召开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决定是否将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或要求总经理组织对方案进行补充论证完成后,再提交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分为工作例会和临时会议。临
时会议由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或由过半数的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开工作例会,应当提前五日通知
全体委员;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提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

紧急情况时,在取得全体委员同意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可以出
席会议的前提下,召开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通讯方式
(含电话、传真、邮件、视频、微信、QQ等)或现场和通讯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提供必要的信息或建议。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经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讨论或做出决议的事项应以书
面形式呈报董事会审议;未审议通过的,经董事长、三分之一的董事或二分之一的独立董事要求,也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的保存。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通过董事会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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