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宏丰(300283):全资孙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时间:2024年07月10日 17:51:09 中财网
原标题:温州宏丰:关于全资孙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83 证券简称:温州宏丰 编号:2024-066 债券代码:123141 债券简称:宏丰转债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孙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
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52号)同意,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温州宏丰”)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212,600张,每张面值100元,期限6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2,126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5,055,410.5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0152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存放在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

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同意结合公司整体规划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年产1,000吨高端精密硬质合金棒型材智能制造项目”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温州宏丰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宏丰合金”)调整为全资子公司温州宏丰合金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浙江宏丰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宏丰合金”)。

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孙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关于全资孙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温州宏丰合金使用募集资金向浙江宏丰合金增资实施“年产1,000吨高端精密硬质合金棒型材智能制造项目”;同意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士负责办理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等具体事宜。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二、协议签订及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温州宏丰合金于近日与浙江宏丰合金、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及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户名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
浙江宏 丰合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乐清支行33050162757709166666年产 1,000吨高端精密 硬质合金棒型材智能制 造项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为温州宏丰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浙江宏丰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乙方”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丙方”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1,000吨高端精密硬质合金棒型材智能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不得开通通兑、不得开通线上交易等功能。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丙方在本协议项下仅承担表面一致性的形式性审查,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判断。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配合丙方对专户资料的查询,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基本资料账户交易信息(含专户)、对账单等。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威、毛传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授权并同意,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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