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宇顺(002289):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定于2024年7月10日下午15:00在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 2233 号深圳湾1号T1座21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丁含春律师、卜凡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年6月24日,公司董事会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第六届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6月25日,在指定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址、会议审议事项等,说明了全体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方式、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公司提供的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投票记录,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20人,代表股份94,503,2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720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1人,代表股份79,451,0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3497%。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的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 92,659,13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0486%,审议结果:通过。 议案二:《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 92,281,23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6488%,审议结果:通过。 经核验,上述两项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议案一致,不存在股东大会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 ———————— 韩丽梅 丁含春 ———————— 卜凡耀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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