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奥股份(000030):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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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富奥股份: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修正案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修正案
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拟对 2013年 3月修订的《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原
《独立董事制度》”)作以下修订: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1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 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 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订本制度。
2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 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 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 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 系的董事。
3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 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 程》和本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4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 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 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 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 辞职。
5第五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家上市公司 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 董事的职责。第五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家境内上市 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 独立董事的职责。
6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 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人数应当不少于《公司 章程》规定的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
7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 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 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 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8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及规则;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及规则;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 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9新增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 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0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 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 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 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 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一款中“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 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 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11新增第十一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 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 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12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 大会选举决定。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 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 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 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 候选人。
13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 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 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 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 上述内容。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 见。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 求作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 任职资格、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 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 的审查意见。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 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 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 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14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被 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 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持有 异议的被提名人,不能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 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 性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 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 提交股东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 案。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15新增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16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在本公司连续任职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17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 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 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 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 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 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 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 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 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 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 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18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 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规定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 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 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人数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 缺额后生效。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 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 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19新增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 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 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责。
20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 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 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 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 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21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 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重大关联交易; (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 行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并发表独立意见; (六)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 润分配预案; (七)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 项;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 明确、清楚,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 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 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 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 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十)独立董事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 见及其障碍。 
22第十九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依法 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 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删除
23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以保证独 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 (一)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 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 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 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 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 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 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 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 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删除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独立董事由公司付给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 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 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 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24新增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 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 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 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 落实情况。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25新增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 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 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 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26新增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 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 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 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 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27新增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28新增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 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29新增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 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 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 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30新增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 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 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 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31新增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 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 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 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 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 保存十年。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32新增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 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 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 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 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 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 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 时披露。
33新增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 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 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34新增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 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二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 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 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35新增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 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 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 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36新增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 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 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 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 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 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37新增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 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 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 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 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 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38新增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 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 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 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 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 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 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39新增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 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40新增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 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 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41全篇修订: 法规全篇修订: 行政法规
除上述修订外,原《独立董事制度》中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对《独立董事制度》条款序号、标点的调
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7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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