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实业(00069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原标题:亚太实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德恒 37F20230163-11号 致: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亚太实业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管理办法》《第 12号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4年 5月 10日就本次发行出具了《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4〕120019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于2024年5月29日出具《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就《审核问询函》载明问题进行补充回复,并对于补充事项期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发行人的情况变化进行补充披露,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补充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释义和声明的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一部分 关于对《审核问询函》对回复 反馈问题 1.2023年 7月 1日,发行人原控股股东兰州亚太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矿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大华)与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万顺)、发行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广州万顺可通过借款、表决权委托、改选董事会成员、定向增发等方式实现对发行人的控制;在公司治理层面,亚太实业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广州万顺提名 4名非独立董事,其中 1人担任董事长,推荐 2名独立董事,亚太矿业、兰州太华提名 2名非独立董事,推荐 1名独立董事。同日,亚太矿业、兰州太华与广州万顺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将其现时合计享有的 54,760,995股股票的表决权唯一、排他地委托给广州万顺行使,包括在股东大会上的提案权和提名权等股东权利。广州万顺于 2022年 7月成立,陈志健和陈少凤分别持有其 65%和 35%股份。发行人认定,报告期初至2023年 6月 30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朱全祖;2023年 7月 1日起,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陈志健和陈少凤。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亚太矿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兰州太华所委托表决权股份的 87.20%存在质押情况,所委托表决权股份的 81.13%存在司法冻结或标记。 根据发行人于 2024年 4月 8日披露的《关于第一大股东之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将被法院强制变卖、变现的提示公告》,亚太矿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兰州太华累计将被强制变价、变卖、变现股份 26,927,295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49.17%。本次发行对象为广州万顺,拟募集资金 32,067.28万元,认购资金来源为广州万顺的自有或合法自筹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偿还债务和补充流动资金。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合作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公司章程、现有董事会成员的提名及任免情况、董监高任职经历、日常经营决策等,说明陈志健和陈少凤仅通过表决权委托是否实际取得公司控制权,如是,说明实现控制的具体体现,并说明原实际控制人朱全祖是否仍实际控制发行人;(2)说明表决权委托的期限以及是否满足关于不得转让控制权的相关规定,结合表决权委托的主要条款及股权质押冻结具体情况、亚太矿业及兰州太华债务偿还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安排及相关诉讼情况、强制执行目前进展、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治理情况等,说明若其他第三方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取得亚太矿业及兰州太华所持发行人股份,广州万顺在《合作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权利会受到何种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性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存在本次发行完成后陈志健和陈少凤无法成为实际控制人的风险,本次认购股份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3)广州万顺认购资金的具体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为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号》第 6-9条相关规定;如来源于对外借款,说明后续拟安排的偿还安排及可行性;(4)广州万顺是否存在实际经营业务,是否为获取公司控制权而专门设立,以广州万顺作为本次发行对象及发行后控股股东原因,本次发行完成后相关股份锁定安排是否符合《注册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是否已出具“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份”的承诺并公开披露;(5)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亚太矿业、兰州太华及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是否存在通过借款、代垫款项、虚构交易等方式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其他资产、资源占用的情形,发行人是否对相关主体违规提供担保。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5)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结合《合作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公司章程、现有董事会成员的提名及任免情况、董监高任职经历、日常经营决策等,说明陈志健和陈少凤仅通过表决权委托是否实际取得公司控制权,如是,说明实现控制的具体体现,并说明原实际控制人朱全祖是否仍实际控制发行人; (一)《合作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公司章程等情况 2023年 7月 1日,亚太矿业、兰州太华、广州万顺、亚太实业签订《合作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三)现有董监高任职经历 1.董事会成员 (1)陈志健先生 陈志健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0年出生,研究生学历。 2002年 11月至 2004年 10月任广州市天河一通信息咨询服务部总经理;2004年11月至 2013年 7月任广州市汇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 8月至 2020年 3月任广东伟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2020年 11月至今任广东万嘉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市广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市嘉立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22年 12月至今任广州万瑞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广州市万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市万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23年 6月至今任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2023年 7月 1日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023年 7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2)贾明琪先生 贾明琪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5年出生,研究生学历,持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及上交所、深交所、科创板独立董事资格证书。1987年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至今任职于兰州大学,担任管理学院财务管理、会计学专业教授。曾任华龙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及北京分公司副总执行董事,敦煌旅游股份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华瑞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财务管理学会理事,甘肃金融学会理事,甘肃省民营经济研究会副会长等职。2018年 9月入职公司工作,2020年 6月至今担任公司控股子公司亚诺化工董事;2020年 12月 30日至今担任公司董事,2021年 5月 21日至 2023年 7月 21日兼任公司总经理;2023年 7月至今任公司副董事长。 (3)马兵先生 马兵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9年出生,大专学历。1991年-1999年,任职于兰州市文化局;1999年-2016年任职于亚太集团。2016年 8月至 2017年 10月任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助理;2017年 10月至 2018年 4月任公司董事长;2018年 4月至 2018年 8月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8年 8月至 2019年 4月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代理财务总监;2019年 4月至 2020年 2月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20年 2月至 2023年 7月任公司董事长。2023年 7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4)陈渭安先生 陈渭安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0年出生,本科学历,2003年 7月毕业于重庆交通大学市场营销专业。2003年 9月至 2005年 12月任广东省寰球期货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员;2006年 10月至 2011年 10月任光大证券广州林和西营业部投资咨询部经理;2012年 1月至 2015年 1月任广东明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2015年 1月至 2020年 8月任广州市晟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 8月至今任广东万嘉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23年7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5)刘晓民先生 刘晓民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2年出生,本科学历,1983年 7月毕业于河北工业大学化学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1983年 7月至 1994年4月,就职于河北省科学院任研究员;1994年 5月创立石家庄开发区亚诺科技发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展公司任副总经理;1997年 4月至 2014年 8月,就职于河北亚诺化工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14年 8月至 2020年 8月任河北亚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2020年 8月至今任河北亚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06年至 2020年 6月任沧州临港亚诺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0年 6月至今任沧州临港亚诺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 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6)赵勇先生 赵勇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0年出生,本科学历。1995年-2017年任职于兰州军区总医院;2017年 10月至今任职于兰州医博肛肠医院;2018年 5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 (7)龚江丰先生 龚江丰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2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1993年 6月,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2004年 6月,毕业于暨南大学工商管理专业。1997年 1月,龚江丰先生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2003年 9月,龚江丰先生获得资产评估师资格。1993年 6月至 1995年 2月任广州标致汽车有限公司主管;1995年 2月至 2000年 5月任广州花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2000年 5月至 2001年 1月任深圳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1年 1月至 2001年 11月任中澳集团东南区财务总监;2001年 11月至 2020年 12月任广东智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人兼副主任会计师;2021年 1月至今任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合伙人。2015年 6月至今兼任深圳市晓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2016年 6月至今兼任深圳市机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2016年 4月至今兼任广州新安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董事;2018年 1月至今兼任广州晓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监事;2022年 10月至今兼任浙江鸿大碳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23年 7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8)王翠琳女士 王翠琳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2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民盟盟员、中国注册会计师、教授。1995年 7月至今,任兰州理工大学经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济管理学院财务与会计系专职教师,1996年 6月-1997年 6月,挂职甘肃西脉集团财务部副主任;2006年 9月-2007年 6月,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访问学者;2017年 7月至今,甘肃嘉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普通合伙)兼任业务指导。 2023年 12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9)刘顺仙女士 刘顺仙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2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具备律师资格证书。2003年-2007年在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执业,任专职律师。 2007年-2015年在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执业,任合伙人副主任律师。2016年-2023年 8月在甘肃仁尚律师事务所执业,合伙人副主任律师。2023年 12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1)陈启星先生 陈启星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0年出生,大专学历。2005年 7月,毕业于广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管理专业。2005年 3月至 2021年11月任广州伟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2021年 12月至今任广东万嘉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2023年 7月至今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2)马敬添先生 马敬添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4年出生,本科学历,市场营销专业。2006年至 2007年就职于北京市海淀区政府市政管委;2007年至2011年就职于中建国际(北京)国际设计顾问有限公司;2011年至 2013年就职于加拿大笛东联合设计有限公司;2015年至今任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2023年7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3)苏静女士 苏静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6年出生,中专学历,2016年至今在亚太实业办公室任职。2022年 5月至今任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马兵先生 参见本节“1、董事会成员”之“(3)马兵先生”。 (2)杨伟元先生 杨伟元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1年生,毕业于兰州商学院,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1994年至 2006年,任职于兰州三英公司任会计岗;2006年 4月至 2008年 6月,任乾元丰路桥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2008年 7月至 2011年 6月,任大禹节水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子公司财务总监;2011年 7月至 2017年 1月任金岛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7年 8月至 2018年 4月任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8年 5月至 2020年 7月任职甘肃天一中信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 8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3)杨舒涵女士 杨舒涵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5年出生,大专学历。1997年 3月至 1999年 7月,就职于兰州商业银行兴业支行;1999年 9月至 2007年12月,就职于广州国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 4月至 2017年 6月,就职于上海杰思阜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 4月至今任公司项目部经理;2021年10月任公司子公司亚美商贸监事;2020年 6月至今担任公司控股子公司亚诺化工董事。2022年 10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4)黎永亮先生 黎永亮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2年出生,本科学历。2010年 6月至 2013年 11月,任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财务经理助理、总经理;2013年 12月至 2017年 10月,任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高级经理;2017年 11月至 2023年 7月,任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23年 8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5)钟琴女士 钟琴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1年生,本科学历。2010年3月至 2012年 1月,任迪凯服饰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2012年 2月至 2020年 3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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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说明陈志健和陈少凤仅通过表决权委托是否实际取得公司控制权,如是,说明实现控制的具体体现,并说明原实际控制人朱全祖是否仍实际控制发行人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本次发行前,陈志健和陈少凤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2023年 7月 1日,亚太矿业、兰州太华与广州万顺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将亚太矿业、兰州太华合计持有的 54,760,995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6.94%)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广州万顺行使,包括在股东大会上的提案权和提名权等股东权利。 上述表决权委托生效后,广州万顺持有发行人合计 54,760,995股股票的表决权,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 16.94%,可实际支配的发行人表决权超过发行人其他股东,足以对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广州万顺取得发行人控制权,陈志健和陈少凤成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前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陈志健和陈少凤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关于认定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规定。 2.本次发行前,陈志健和陈少凤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董事会成员任免产生重大影响 亚太实业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数量为 6名。2023年 7月 1日,亚太矿业、兰州太华、广州万顺、亚太实业签订《合作协议》,广州万顺可推荐 4名非独立董事,亚太矿业、兰州太华可推荐 2名非独立董事,且广州万顺可推荐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广州万顺取得亚太矿业、兰州太华委托行使的表决权后,推动对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系统调整。具体详见本问之“一、”之“(二)现有董事会成员的提名及任免情况”。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董事、监事由广州万顺提名,且陈志健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陈志健和陈少凤通过广州万顺实际控制的发行人表决权足以对发行人董监高任免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发行前,陈志健和陈少凤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日常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陈志健和陈少凤通过广州万顺持有发行人 16.94%股份所代表的表决权,足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以对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对发行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提名及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产生重大影响。发行人新一届董事会及其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均正常履职和参与发行人经营管理,因此,陈志健和陈少凤可实际支配的发行人表决权能对发行人日常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同时,陈志健作为公司董事长已按照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在公司日常经营决策中承担核心职责。 综上所述,陈志健和陈少凤已通过获得委托表决权实际取得公司控制权,原实际控制人朱全祖已无法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产生重大影响,未实际控制公司。 (六)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主要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亚太矿业、兰州太华、广州万顺、亚太实业签订的《合作协议》,亚太矿业、兰州太华与广州万顺签订的《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委托协议》及发行人《公司章程》; (2)查阅发行人控制权变更后的历次三会文件,了解现有董事会成员的提名及任免情况,了解广州万顺获得公司实际控制权后的日常经营管理决策情况; (3)查阅发行人现任董监高调查表,了解其任职经历; (4)查阅发行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了解发行人内部控制管理情况。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陈志健和陈少凤已通过获得委托表决权、改选董事会和监事会、提名总经理人选并间接影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日常生产经营决策关键人员与环节等方式实际取得公司控制权。原实际控制人朱全祖已无法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产生重大影响,未实际控制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说明表决权委托的期限以及是否满足关于不得转让控制权的相关规定,结合表决权委托的主要条款及股权质押冻结具体情况、亚太矿业及兰州太华债务偿还安排及相关诉讼情况、强制执行目前进展、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治理情况等,说明若其他第三方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取得亚太矿业及兰州太华所持发行人股份,广州万顺在《合作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权利会受到何种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性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存在本次发行完成后陈志健和陈少凤无法成为实际控制人的风险,本次认购股份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说明表决权委托的期限以及是否满足关于不得转让控制权的相关规定 2023年 7月 1日,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亚太矿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兰州太华与收购人广州万顺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无偿及不可撤销地将其现时合计享有的 54,760,995股股票(因转增、送股等新增的股票自动纳入委托范围)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16.94%)唯一、排他地委托给广州万顺行使。 上述委托表决权委托的期限为 3年,自 2023年 7月 1日至 2026年 6月 30日止。委托期满前 3个月内,委托方与受托方协商确定是否续期。同时广州万顺已出具承诺:“自本单位认购的本次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份锁定的有关事宜,本单位取得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表决权委托期限超过 18个月,且广州万顺已承诺未来拟认购的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作 36个月锁定处理,满足关于不得转让控制权的相关规定。 (二)结合表决权委托的主要条款及股权质押冻结具体情况、亚太矿业及兰州太华债务偿还安排及相关诉讼情况、强制执行目前进展、本次发行完成后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太华所持发行人股份,广州万顺在《合作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权利会受到何种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性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1.表决权委托的主要条款及股权质押冻结具体情况 (1)表决权委托的主要条款 《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委托方:(以下委托方 1、委托方 2合称为“委托方”) 委托方 1:兰州亚太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方 2: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受托方: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 1、委托股票数量 委托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委托期限内,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将其现时合计享有的公司 54,760,995股股票(因转增、送股等新增的股票自动纳入委托范围)(下称“委托股票”)对应的表决权委托受托方行使,其中:委托方 1的委托股票数量为 32,177,295股,委托方 2的委托股票数量为 22,583,700股。 2、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 3年,自 2023年 7月 1日至 2026年 6月 30日止。委托期满前3个月内,委托方与受托方协商确定本协议是否续期。 3、委托权利 3.1、在委托期限内,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委托方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受托方行使标的股份的如下权利(以下简称“委托权利”): (1)召集、召开和出席股东大会; (2)在股东大会上的提案权和提名权(但提案及提名内容不违反《合作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 (3)受托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所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但表决内容不违反《合作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 3.2、双方确认,若委托方在委托期限内主动或被动减持标的股份,则针对委托方持有的剩余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仍然按前述约定由受托方行使。若委托方在委托期限内因各种原因增加持有了公司的股份,则前述新增的股份(该等新增股份亦同等归类于“标的股份”)的表决权也随之全部委托给受托方行使。 3.3、在委托期限内,委托方不得出席股东大会、不得再就标的股份行使表决权,亦不得委托除受托方之外的任何其他方行使标的股份的表决权;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不得撤销或单方变更、解除上述表决权委托。 3.4、若委托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自行行使标的股份的表决权或委托除受托方外的任何其他方行使表决权,该等行使表决权的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在计票时,应以本协议受托方表决意见为准。 3.5、委托方不能为规避表决权委托而将标的股份转让给关联方。 4、委托权利的行使 4.1、委托期限内,受托方行使上述表决权无需另行取得委托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但若需委托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或进行其他类似配合工作的,委托方应于收到受托方通知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 4.2、受托方应按照其独立判断,依据受托方自身意愿在股东大会上就投票事项行使表决权,无需再征得委托方对投票事项的意见。 4.3、就本协议项下的委托事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委托期间内公司所有经营收益或损失均由其登记在册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及公司章程的约定享有或承担。 4.4、各方确认,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委托方对标的股份的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因所有权而享有的处分权、收益权、知情权等。 5、委托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5.1、委托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委托方签署本协议已取得一切必要的内、外部决策程序批准,且不会违反其与第三方之间的协议约定。 5.2、委托方在本协议生效时是公司在册股东,除标的股份现存质押情况和司法冻结外,委托方授权受托方行使的股东权利上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或行权限制。 5.3、委托期限内,委托方不得向公司提出行使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权利。委托方不得以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而撤销本协议所述委托事项,或其他方式排除受托方行使本协议所述表决权,或对受托方行使表决权设置、产生任何障碍或不利影响。 5.4、委托期限内,委托方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设置第三方权利或行权限制及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受托人行使表决权的行为)标的股份时,应于30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受托方;但委托方承诺在公司对受托方发行股票完成前或自委托表决权协议生效之日起 12个月内(以两者较早发生之日为准),不主动减持标的股份;委托方如以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标的股份,受托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5.5、对受托方行使上述委托权利及签署相关表决文件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委托方均予以认可,但有关文件内容违反《合作协议》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时除外;同时委托方应积极配合受托方行使上述委托权利(包括签署必要的股东大会授权文件等)。 6、受托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6.1、受托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受托方签署本协议已取得一切必要的内、外部决策程序批准,且不会违反其与第三方之间的协议约定。 6.2、受托方将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依法履行委托权利。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6.3、未经委托方书面授权,受托方不得向其他第三方让渡本协议所述委托权利。 6.4、受托方保证在行使本协议所述委托权利时,不得违反《合作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否则,给委托方、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由受托方自己承担。 7、违约责任 如任一方实质性地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约定,或实质性地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利益受损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或在相关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并提出纠正要求后的十日内仍未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则相关守约方有权要求强制履行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要求违约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 8、协议终止 8.1、委托期限届满,如各方未就续期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协议,则本协议终止。 8.2、在受托方受托行使表决权期间,受托方如存在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并被公安机关、证券监管机构等机构予以刑事立案、证券市场禁入等,则委托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9、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9.1、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9.2、双方如就本协议发生争议,首先应力争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鉴定费、审计费和其他仲裁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败诉方承担。” (2)合作协议对表决权的影响 A、公司治理层面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亚太实业与广州万顺、亚太矿业、兰州太华及朱全祖于 2023年 7月 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在公司治理层面,亚太实业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广州万顺提名 4名非独立董事,其中 1人担任董事长,推荐 2名独立董事,亚太矿业、兰州太华提名 2名非独立董事,推荐 1名独立董事。监事会有 3名监事组成,广州万顺提名 1名股东监事并担任监事会主席,亚太矿业、兰州太华提名1名股东监事,另 1名为职工监事。 鉴于亚太矿业及兰州太华将表决权委托给广州万顺,有关提名权将由广州万顺行使,前述亚太矿业及兰州太华提名和推荐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选,由亚太矿业及兰州太华提交给广州万顺,广州万顺再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股东大会提名/推荐。 广州万顺向亚太实业推荐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亚太实业原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管团队经广州万顺同意可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任命/留任/改任。后续根据亚太实业发展需要,广州万顺、亚太矿业及兰州太华均可推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人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B、其他合作事宜 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广州万顺可通过借款、表决权委托、改选董事会成员、定向增发等方式实现对亚太实业的控制: a、借款 《合作协议》约定广州万顺向亚太实业提供不超 2亿元借款,广州万顺已于2023年 7月 1日与亚太实业签订《借款合同》并提供借款 2亿元,《合作协议》相关约定已达成。 b、表决权委托 《合作协议》约定广州万顺与亚太矿业、兰州太华于 2023年 7月 5日前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具体权利义务以《表决权委托协议》为准。广州万顺与亚太矿业、兰州太华已于 2023年 7月 1日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合作协议》相关约定已达成。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截至 2024年 7月 10日,亚太矿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兰州太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情况如下:
上表中,亚太矿业质押给交通银行的 1,750.00万股及 900.00万股发行人股票已被兰州新区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新金控”)于 2022年 8月以其他事由申请司法标记;兰州太华被质押的 1,225.00万股股票已被浦发银行于 2023年 5月申请司法再冻结。 ②司法标记/冻结具体情况 亚太矿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兰州太华所持发行人股份被司法标记/冻结的主要情况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股票司法冻结状态主要包括初始冻结、司法再冻结/司法标记、轮候冻结,其主要规定及差异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2年 8月,兰新金控因借款纠纷对亚太矿业持有公司股票中的 567.73万股申请司法冻结,同时鉴于剩余 2,650.00万股股票此前已分别于 2016年 12月、2021年 12月被交通银行质押,故兰新金控申请对前述 2,650.00万股股票作司法标记处理。 2023年 5月,浦发银行因贷款担保事宜对兰州太华此前已办理质押的1,225.00万股公司股票申请司法再冻结。 2023年 8月,鉴于亚太矿业所持公司股票均处司法冻结状态,交通银行因贷款担保事宜对亚太矿业持有 1,750.00万股股票申请轮候冻结。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上市公司股票属于其他财产权,拍卖前应提前三十日进行公告。 截至 2024年 7月 10日,亚太矿业持有的 3,217.73万股股票均已被司法冻结,其中 1,467.73万股股票将被法院依法进行强制变价、变卖、变现。根据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 6月 27日作出的(2024)甘 102执恢 1698号《执行裁定书》之一,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亚太矿业所持发行人 900万股票,截至 2024年 7月 10日,上述股票尚未进入拍卖前的公示程序。 兰州太华持有的2,258.37万股股票中已有1,225.00万股被司法再冻结且将被法院依法进行强制变价、变卖、变现。根据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 2024年 6月 6日作出的(2024)甘 0102执 44号《执行裁定书》之一,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兰州太华持有的亚太实业8,800,000股的股票(依据浦发银行与兰州太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债权金额现拟订股数为 8,800,000股,实际起拍价和股数将在开拍日前,依据前 20个交易日的收盘均价进行相应数据调整)。2024年 6月 24日,兰州太华名下 880万股发行人股票(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2.72%)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在阿里资产网站上一拍公示,竞价期间为 2024年 7月 25日 10时至 2024年 7月 26日 10时止。 根据兰州太华 2023年 5月因所持发行人股份被司法再冻结而向发行人发送的告知函,兰州太华及其一致行动人亚太矿业因债务问题涉及的重大诉讼实际被执行金额合计 149,057.10万元(已剔除同一案件被重复执行的金额),其中除亚太矿业被执行的 30,515.89万元为自身债务涉及的诉讼外,其余均为兰州太华及一致行动人亚太矿业为关联公司担保的债务逾期引起的诉讼。兰州太华及亚太矿业正积极核实、应对相关诉讼,并与债权人积极沟通协商。 3、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治理情况 陈志健和陈少凤已通过获得委托表决权、参与改选董事会及监事会、通过董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日常生产经营决策关键人员与环节的方式实际取得公司控制权。公司已严格遵照上市公司的治理标准建立了以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公司治理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环境。 本次发行完成后,广州万顺将直接持有公司 96,880,000股股票,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3.06%,亚太矿业及兰州太华所持被委托表决权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3.03%,广州万顺将合计控制发行人 36.09%的股份表决权。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即使亚太矿业及兰州太华所持被委托表决权的股份被全部平仓或处置,实际控制人对于公司依然拥有较为稳固的控制权。 预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治理将进一步完善。 4、若其他第三方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取得亚太矿业及兰州太华所持发行人股份,广州万顺在《合作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权利会受到何种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性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根据亚太矿业与广州万顺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若委托方在委托期限内被动减持标的股份(亚太矿业及兰州太华合计持有的发行人 16.94%的股份),则针对委托方持有的剩余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仍然按前述约定由受托方行使。 发行人原控股股东亚太矿业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存在质押、司法冻结、轮候冻结或标记的情形。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质押股票在系统中被标记后,质权人持有证明其质押债权存在、实现质押债权条件成就等材料,向人民法院申请以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在质押债权范围内变价股票的,应当准许,但是法律、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对在系统中被标记的质押股票采取强制变价措施。因此,发行人原控股股东亚太矿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兰州太华所持委托表决权股份存在被质权人行使质权或被人民法院采取强制变价措施而平仓的风险,进而影响《合作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中关于广州万顺享有的发行人表决权比例,但实质影响到发行人控制权稳定的风险较小。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公司第三大股东为王玉倩,其于 2015年 4月至 2022年 2月,任深圳市裕弘财讯投资有限公司经理助理;2022年 2月至今,任深圳市唯酷光电有限公司经理助理。据王玉倩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其于 2024年 4至 6月间累计减持 3,232,660股发行人股票。截至 2024年 6月 4日,王玉倩持有公司 4.0113%的股份,已不再是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据王玉倩出具的《关于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其承诺:“1、本人持有亚太实业股票仅作为财务性投资,未参与亚太实业的日常经营管理;2、本人作为亚太实业的股东,不存在谋求亚太实业控制权的意图,不存在单独或与亚太实业任何其他股东联合谋求对亚太实业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安排或计划,亦不会协助或促使任何其他方通过任何方式谋求亚太实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3、上述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亚太实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结束之日后三十六个月内持续有效。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现有股东对广州万顺控制权的威胁较小。 ②股份变价在实操中时间跨度相对较久、被同一方全部拍得概率相对较低 A.采取司法拍卖的方式对股份进行变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三条第 11条的规定:“最大限度实现财产真实价值。同一类型的执行财产数量较多,被执行人认为分批次变价或者整体变价能够最大限度实现其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多项财产分别变价时,其中部分财产变价款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停止变价剩余财产,但被执行人同意全部变价的除外。” 如法拍涉及到的股票数量较多、价值较大,分拆处置更有利于最大限度实现其价值的同时降低流拍风险。目前,亚太矿业及兰州太华所持发行人股票涉及被申请强制变价的数量较大,且涉及交通银行、浦发银行、兰州金控多个债权人。(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