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钢股份(600010):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 任、履职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 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 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 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融资部,是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 部门。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 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一)上市规则第 4.3.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 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 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上市规则第4.4.4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 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 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 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 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 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上市规则第4.4.4条执行。 第三章 履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 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 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 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 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 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 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 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 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 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 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长应当保障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职创造良好的 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后,应当要求董事会 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重大 事件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 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 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 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 修订。 第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原《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同时废 止。 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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