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测试(30035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关于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 2024319号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 36号环球贸易中心 B座 11层 邮编(100013) Add: 11/F, Tower B, Global Trade Center, No.36 North Third Ring Road Eas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13, PRC Tel: 010-52213236/7 www.junzhilawyer.com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7月11日(星期四)下午14:00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周娅辉律师、孙赓律师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为此公司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2024年6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而召集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6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披露了《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以及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按照公告要求于2024年7月11日(星期四)下午14:00在江苏省靖江市新港大道208号(沿江公路罗家港桥东北侧)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士钢先生主持。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1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1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含远程视频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公司股份76,014,9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75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均为截至2024年7月5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另外,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人,代表公司股份 12,10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72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人,代表股份12,10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725%。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审议的议案均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没有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的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根据公司指定的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表决,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之议案均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许明君: 周娅辉: 孙赓: 2024年 7月 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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