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迪威(300167):池州璞名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原标题:*ST迪威:池州璞名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ST 迪威 股票代码:300167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池州璞名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及通讯地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镇仙寓山路东侧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声明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有相同的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简称或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池州璞名基本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架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池州璞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曹阿奎先生。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信息披露义务人日常经营管理与决策,对外代表信息披露义务人,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池州璞名不存在对外投资情况。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曹阿奎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营业务及财务状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 2024年 6月 25日,成立时间较短,尚未开展经营业务,暂无相关财务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财务状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为曹阿奎先生,无财务数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 诉讼或仲裁及诚信记录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亦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人员情况 池州璞名系有限合伙企业,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未设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人员情况如下: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 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持股 5%以上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基于对迪威迅现有业务、所处行业及其发展前景的看好,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取得上市公司部分股权。同时,本次收购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亦将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规范管理运作上市公司,谋求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 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在未来 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会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不排除在未来 12个月内进一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若本合伙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变动幅度达到信息披露义务标准,本合伙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 15号》《格式准则 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授权或审批程 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履行了相关程序如下: 2024年 7月 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召开全体合伙人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出资并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有关议案。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外部批准程序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1、本次股份转让尚需深交所合规性确认; 2、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3、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综上,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了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份转让协议》规定的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等法定程序。此外,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述进一步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2024年 7月 10日,池州璞名与飒哟港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飒哟港将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池州璞名转让上市公司 28,156,61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7.81%。 本次权益变动后,池州璞名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28,156,6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1%。池州璞名将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二)权益变化完成后股权占比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飒哟港、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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