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 (013145): 关于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 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浙商汇金先进 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 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持续运作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权 益登记日(具体为2023年11月13日,注:权益登记日与第一 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保持一致)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本次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2024 年6月13日起至2024年7月10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表决票时间为准)。2024年7月11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 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对计 票过程进行了见证,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 行了公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可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经 统计,参加本次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共计19,772,191.96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56,038,916.56份的35.28%,达到二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 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持续运作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议案》,并由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是:同意票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为14,806,004.16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74.883%;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289,593.0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465%;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4,676,594.80份, 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652%。 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达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20000元,合计30000 元,前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于2024年7月1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持续运作浙 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 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本次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本次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 基金管理人持续运作本基金,自2024年7月11日起执行。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汇金先进制 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公告》 2、《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汇金先进制 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汇金先进制 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附件:《公证书》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2日 公 证 书 (2024)沪东证经字第5740号 申请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下 城区天水巷25号。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委托代理人:刘之菁,女,1991年1月21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7月2日向本处提出 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的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 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浙商汇金先 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4年6月11日在有关报刊媒 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 2024年6月12日、6月13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 项为:《关于持续运作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浙商汇金先进制 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浙商汇金先 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 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 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孙立和于2024年7月11日上午9时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2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1号楼 28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 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 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杨思雨的 监督下,由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刘之菁、 曹玉婷进行计票。截至2024年7月10日17时,收到参加本次 大会(通讯方式)的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19,772,191.96份,占2023 年11月13日权益登记日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总份额56,038,916.56份的35.28%,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及《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持续运作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14,806,004.16份 基金份额表示同意;289,593.0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 4,676,594.8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 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74.883%,达到法定条 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的浙商 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关于 持续运作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表决的 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 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 林奇 2024年7月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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