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兴长(000819):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时间:2024年07月12日 16:21:29 中财网
原标题:岳阳兴长: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二〇二四年七月
目录
释义.............................................................................................................................2
声明.............................................................................................................................4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必要程序...........................................................................5
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1
三、结论性意见...........................................................................................................6
四、备查信息...............................................................................................................7
释义
除非上下文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岳阳兴长、公司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报告《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岳阳兴长石化 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
限制性股票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和授予价格,公司向激 励对象授予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 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 方可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为交易 日
授予价格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每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禁止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 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75号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171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
《102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
《178号文》《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 资考分〔2020〕178号)
《业务办理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 办理》
《公司章程》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独立财务顾问、他山咨询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声明
他山咨询接受委托,担任岳阳兴长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并出具本报告。对本报告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1.本报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175号文》《171号文》《102号文》《178号文》《业务办理指南》等规定,结合公司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而制作。公司已保证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3.本报告所表达的意见以下述假设为前提: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公司所处地区及行业的市场、经济、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公司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妥善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够顺利完成;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本独立财务顾问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具本报告。本报告仅供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必要程序
1.2022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十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第六十三次(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2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十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3.2022年6月8日,公司披露《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独立董事谢路国先生作为征集人依法采取无偿方式就第六十三次(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4.2022年6月9日至2022年6月18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2年6月23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31)。

5.2022年6月23日,公司披露《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32)。

6.2022年6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十三次(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7.2022年7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十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22年7月18日,公司披露《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

9.2023年5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十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0.2023年6月29日,公司披露《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

11.2024年7月1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十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2年7月20日,将于2024年7月22日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需同时满足以下解除限售条件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发生如下任一 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符合《178号文》第六条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组织健全,职责明确。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健 全,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到位; (2)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达到董事会成员 的半数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三项制度改 革到位,建立了符合市场竞争要求的管理人员能上能下、 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劳动用工、业绩考核、薪经核查: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178 号文》的规定,满足条件。
酬福利制度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 稳健。近三年无财务会计、收入分配和薪酬管理等方面的 违法违规行为; (5)健全与激励机制对称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 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 (6)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和/或不具备上述第2 条规定的任一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 格为授予价格。 
1、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未发生如下 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符合《175号文》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发生 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 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 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 市公司造成损失的。经核查: 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175 号文》的规定,满足条件。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1条和/或第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股票 市价较低值,股票市价为董事会审议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议案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1、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6.00%, 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值或者50分 位值;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202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不低于7.5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 均值或者50分位值; 3、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 入的比重不低于97.00%。 注1:上述“营业收入增长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 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数据 作为计算依据。“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剔除本激励计划股 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注2: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公司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影 响净资产的融资行为的,新增加的净资产和对应的净利润不列入当年 度及次一年度的考核计算范围。 注3:本激励计划以申银万国行业一级分类为基础,公司属于“石油 石化”行业(数据来源:同花顺iFinD金融数据终端),本激励计划 有效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时,应当以届时最近一次更新的行业分类情况及相关数据作为依据。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未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 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较 低值,股票市价为董事会审议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议案前经核查: 1、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准, 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57.11%,且不低于同行业50 分位值18.51%; 2、202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益率为11.69%,且不低于同行 业50分位值2.65%; 3、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 业收入的比重为98.41%; 综上,依据本激励计划的考核 口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解除限售安排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1、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6.00%, 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值或者50分 位值; 2、202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不低于7.5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 均值或者50分位值; 3、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 入的比重不低于97.00%。
   

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为确保考核的连贯性、稳定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 按照公司(含子公司)现行的有关制度执行。激励对象的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对 应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A B C D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100% 50% 0%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 象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依据相应的个人 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 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 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较低值,股票市价为 董事会审议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议案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经核查: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的激 励对象共计102人,均符合激 励资格,对应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B 以上(含),其当期计划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予以全部 解除限售。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ABCD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100%50%0% 
      
综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资格的激励对象共计102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15.25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58%。

3.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情况

序号姓名职务获授数量 (万股)本次可解除 限售数量 (万股)占获授 数量的 比例剩余尚未解 除限售数量 (万股)
1付锋董事、总经理29.008.7030.00%20.30
2邹海波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24.007.2030.00%16.80
3李湘波副总经理24.007.2030.00%16.80
4霍国良副总经理24.007.2030.00%16.80

5中层管理人员—总监层级(2人)26.007.8030.00%18.20
6中层管理人员—经理层级(46人)414.00124.2030.00%289.80
7核心骨干人员(50人)176.5052.9530.00%123.55
合计(102人)717.50215.2530.00%502.25 
4.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份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减持公司股份需遵守变化后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满足相应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符合《管理办法》《175号文》《171号文》《102号文》《178号文》《业务办理指南》《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尚需按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后方可上市流通。

四、备查信息
(一)备查文件
1.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核查意见
(二)备查地点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岳阳大道岳阳兴长大厦
电 话:(0730)8829166
传 真:(0730)8829752
联系人:邹海波
本报告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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