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兴长(000819):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时间:2024年07月12日 16:21:30 中财网
原标题:岳阳兴长: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一)本次符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资格的激励对象共计 10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15.25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58%。

(二)限制性股票尚需经有关机构办理手续完毕后方可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7月 12日分别召开第十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十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鉴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同意按规定为符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资格的 102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15.25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58%,有关情况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 2022年 6月 28日召开第六十三次(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超过 896.875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 717.50万股,预留授予 179.3750万股,股份来源为公司定向增发 A股普通股;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后满足相应解除限售条件的,分三期按 30%、30%、40%的比例解除限售。

2、公司于 2022年 7月 4日分别召开第十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十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首次授予日为 2022年 7月 4日,向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资格的 10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717.50万股,授予价格为 6.55元/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2年 7月 20日上市。

3、公司于 2023年 5月 30日分别召开第十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十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预留授予日为 2023年 5月 30日,向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资格的 23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175.60万股,授予价格为 9.90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3年 6月 30日上市。

4、公司于 2024年 7月 12日分别召开第十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十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符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资格的激励对象共计 102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15.25万股。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2022年 6月 7日,公司召开第十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第六十三次(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2年 6月 7日,公司召开第十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3、2022年 6月 8日,公司披露《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独立董事谢路国先生作为征集人依法采取无偿方式就第六十三4、2022年 6月 9日至 2022年 6月 18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2年 6月 23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31)。

5、2022年 6月 23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32)。

6、2022年 6月 28日,公司召开第六十三次(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7、2022年 7月 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十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22年 7月 18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

9、2023年 5月 3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十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0、2023年 6月 29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

11、2024年 7月 1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十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22年 7月 20日,将于 2024年 7月 22日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需同时满足以下解除限
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 定,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符合《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 指引》第六条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 健全,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到位; (2)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达到董事会成 员的半数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三项制度 改革到位,建立了符合市场竞争要求的管理人员能上能 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劳动用工、业绩考核、 薪酬福利制度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 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会计、收入分配和薪酬管理等方面 的违法违规行为; (5)健全与激励机制对称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 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 (6)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核查: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 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规定,满 足条件。

公司发生上述第 1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和/或不具备上述第 2 条规定的任一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 格为授予价格。  
1、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 的规定,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 激励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 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 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 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1条和/或第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股票 市价较低值,股票市价为董事会审议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议案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经核查: 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 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规 定,满足条件。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准,经核查: 1、以 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3 
 解除限售安排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1、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准,

  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6.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值 或者50分位值; 2、202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不低于7.5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 均值或者50分位值; 3、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 入的比重不低于97.0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57.11%,且不 低于同行业 50分位值 18.51%; 2、202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为 11.69%,且不低于同行业 50分 位值 2.65%; 3、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 入的比重为 98.41%; 综上,依据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口 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满足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目标。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为确保考核的连贯性、稳定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 按照公司(含子公司)现行的有关制度执行。激励对象的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四个等级,分别对 应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经核查: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的激励 对象共计 102人,均符合激励资格, 对应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均为 B以上(含),其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ABCD 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可予以全部解除限售。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100%50%0%   
        
综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资格的激励对象共计 102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15.25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58%。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内容的差异说明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内容不存在差异。


四、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情况

序号姓名职务获授数量 (万股)本次可解除 限售数量 (万股)占获授数 量的比例剩余尚未解 除限售数量 (万股)
1付锋董事、总经理29.008.7030.00%20.30
2邹海波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24.007.2030.00%16.80
3李湘波副总经理24.007.2030.00%16.80
4霍国良副总经理24.007.2030.00%16.80
5中层管理人员—总监层级(2人)26.007.8030.00%18.20 
6中层管理人员—经理层级(46人)414.00124.2030.00%289.80 

7核心骨干人员(50人)176.5052.9530.00%123.55
合计(102人)717.50215.2530.00%502.25 
限制性股票尚需经有关机构办理手续完毕后方可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份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减持公司股份需遵守变化后的有关规定。


五、监事会意见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资格的激励对象共计102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15.25万股。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按规定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并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尚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予以信息披露,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锁事宜。


七、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满足相应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尚需按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后方可上市流通。


八、备查文件
(一)第十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第十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监事会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核查意见;
(四)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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