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大门(605155):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销户完成
证券代码:605155 证券简称:西大门 公告编号:2024-036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销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部分投资项目已经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近日,公司办理完成了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注销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89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4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1.17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0,80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217.12万元后的净额为45,590.8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于2020年12月2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654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放及专户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2024年7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将“智能时尚窗帘生产线项目”、“智能遮阳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结项,并将上述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建筑遮阳新材料扩产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上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为便于公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管理,公司已办理完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行的销户手续,并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特此公告。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3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