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煤电(600121):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7月12日 18:20:21 中财网
原标题:郑州煤电: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陆法意字286号
致: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郑州煤电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武芳芳、张永权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见证。

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使用。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
于2024年6月2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6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于2024年6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和其他事项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已对出
席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及证件进行了查验、登记。

本次股东会(现场)于2024年7月12日(星期五)下午14:30
分在郑州市中原西路66号公司本部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12日上午9:15到
9:25,9:30到11:30,下午13:00到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平台投票时间为2024年7月12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会(现场)由公司董事长余乐峰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中列
明的内容一致。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
经办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8人,代表股份592,630,72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8.63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66,068,280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46.45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
26,562,44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1800%。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
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
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审议: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白坪煤业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
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表决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表、
公司监事和经办律师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白坪煤业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2,294,92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3%;反对270,9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7%;弃
权64,9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

表决结果: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内容与公告通知事项一致,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1、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2、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3、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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