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诚股份(601133):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4年07月12日 19:40:13 中财网
原标题:柏诚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133 证券简称:柏诚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7
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7月 1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修改后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 3个月和前 9个月结束之日起 的 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编 制。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个月和前 9个 月结束之日起的 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编 制。
第一百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优先于其他分红方式。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 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该年度实现盈利 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现金分红后 公司现金流仍然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 需要;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无需 审计);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除外)。 (四)利润分配的最低比例和时间间隔 公司最近 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 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 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 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 先制定预分配方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 事宜。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 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 序和要求: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 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优先于其他分红 方式。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 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素。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该年度实现盈 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 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现 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以满足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的需要;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 无需审计);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再融资的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除外); 4、公司资产负债率未超过 70%。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需综合考虑 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 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 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 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制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 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 制定,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监 督意见。 3、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分别提交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 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 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 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的最低比例和时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 司最近 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最近 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增加 现金分红频次,具体形式和分配比例由董事 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 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 虑,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 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 应当先制定预分配方案;公司在制定现金分 红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 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 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 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 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 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 程序和要求: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 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 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 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
 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 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 机制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 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 会制定,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 表监督意见。 3、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分别提交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 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需 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 上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 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 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八)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 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 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 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 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除上述条款修订之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代理人办理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7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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