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昊华能源(601101):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
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4-019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 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塔城中院”)已受理。 ● 涉诉企业: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乌苏四棵树煤炭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乌苏煤炭公司”);上诉人(一审被告)宁夏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墩子煤业”)。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红墩子煤业是北京昊华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能源”或“公司”)控股子公司, 昊华能源持有红墩子煤业60%股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塔城中院已受理该 案件,目前尚未判决,故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实际影响金额。 一、前期相关诉讼情况简述 2024年 1月 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因合同纠纷,乌苏煤炭公司起诉公司控股子公司红墩子煤业,请求法院判令红墩子煤业就红二煤矿使 用原告两矿产能置换指标的事实向原告支付使用费用,使用费为 8,219.55万元,以及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 期付款的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11月6日,暂计为1,604.787225 万元。以上费用合计为 9,824.34万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开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4年5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情 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红墩子煤业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新4202民初3247号), 判令红墩子煤业向乌苏煤炭公司支付使用费 8,219.55万元、利息 1,604.78万元,合计9,824.33万元,并自2023年11月7日起继 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的利息。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开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红墩子煤业已向塔城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4202民初3247号民事判决; 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并 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红墩子煤业于近日收到了《传票》((2023)内民终 514号), 本案件二审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塔城中院已受理该案件,目前尚未判决,故无法判断对公司损 益的实际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或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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