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莱美药业(300006):全资子公司诉讼再审判决结果
证券代码:300006 证券简称:莱美药业 公告编号:2024-025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再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高院”)《民事判决书》((2023)吉民再 31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医药”)与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悦药业”)签订了《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双方因在履行《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过程中就独家销售代理权等事项产生诉讼纠纷。2022年 9月,莱美医药收到吉林高院二审终审判决结果,海悦药业已主动履行该二审终审判决项下相关义务。海悦药业因不服二审(2021)吉民终 879号民事判决,向吉林高院申请再审,2023年 8月,公司收到吉林高院送达的(2023)吉民申 858号《民事裁定书》,获悉吉林高院裁定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诉讼再审受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2023-034)。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23年11月,吉林高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近日,吉林高院作出(2023)吉民再318号《民事判决书》,吉林高院认为海悦药业的再审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如下: 1、维持吉林高院(2021)吉民终879号民事判决; 2、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8起,涉及总金额约2,685.7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金额的1.29%。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吉林高院认为海悦公司的再审请求不成立并维持本案二审判决结果,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且已审理终结,故本次再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不良影响。 五、备查文件 吉林高院(2023)吉民再 31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7月 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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