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星科技(301252):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7月15日 18:41:05 中财网
原标题:同星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252 证券简称:同星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7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4年7月15日下午14:30
(二)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新昌大道东路889号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张良灿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87,000,300股,占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星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16,000,000股的 75.00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87,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16,000,000股的 75.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16,000,000股的(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2,90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6,000,000股的 2.50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9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16,000,000股的 2.5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16,000,000股的 0.0003%。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券商代表及见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7,00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0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7,00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0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7,00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0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童智毅、汪子翀
(三)见证律师认为,同星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7月 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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