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国科(30072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7月15日 18:41:10 中财网
原标题:新余国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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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6月29日在《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了《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会议议题等事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15日14时00分在新余市高新区光明路2916号国防科技工业园3号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7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上午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1,746,323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283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91,475,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1857%。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公司确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0,4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97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0,4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7%。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包括子议案《选举袁有根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刘爱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游细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颜吉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陶冶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吴雄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上述议案中候选人由出席会议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选举袁有根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得票数191,708,129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232,229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762%。

(2)审议通过《选举刘爱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得票数191,708,129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232,229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762%。

(3)审议通过《选举游细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得票数191,708,129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232,229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762%。

(4)审议通过《选举颜吉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得票数191,708,129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232,229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762%。

(5)审议通过《选举陶冶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得票数191,708,129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232,229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762%。

(6)审议通过《选举吴雄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得票数191,708,129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232,229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762%。

2、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包括子议案《选举雷恒池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熊进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廖义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述议案中候选人由出席会议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选举雷恒池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得票数191,708,126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232,226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751%。

(2)审议通过《选举熊进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得票数191,708,126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232,226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751%。

(3)审议通过《选举廖义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得票数191,708,126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232,226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751%。

3、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包括子议案《选举陈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选举胡颖春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上述议案中候选人由出席会议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选举陈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得票数191,708,125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232,225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747%。

(2)审议通过《选举胡颖春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得票数191,708,125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232,225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747%。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禹菲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党 颖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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