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国科(30072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6月29日在《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了《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会议议题等事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15日14时00分在新余市高新区光明路2916号国防科技工业园3号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7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上午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1,746,323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283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91,475,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1857%。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公司确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0,4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97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0,4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7%。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包括子议案《选举袁有根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刘爱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游细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颜吉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陶冶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吴雄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上述议案中候选人由出席会议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选举袁有根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得票数191,708,129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232,229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762%。 (2)审议通过《选举刘爱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得票数191,708,129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232,229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762%。 (3)审议通过《选举游细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得票数191,708,129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232,229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762%。 (4)审议通过《选举颜吉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得票数191,708,129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232,229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762%。 (5)审议通过《选举陶冶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得票数191,708,129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232,229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762%。 (6)审议通过《选举吴雄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得票数191,708,129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232,229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762%。 2、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包括子议案《选举雷恒池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熊进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廖义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述议案中候选人由出席会议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选举雷恒池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得票数191,708,126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232,226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751%。 (2)审议通过《选举熊进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得票数191,708,126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232,226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751%。 (3)审议通过《选举廖义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得票数191,708,126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232,226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751%。 3、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包括子议案《选举陈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选举胡颖春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上述议案中候选人由出席会议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选举陈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得票数191,708,125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232,225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747%。 (2)审议通过《选举胡颖春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得票数191,708,125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232,225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747%。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禹菲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党 颖 2024年7月15日 上海 北京 杭州 深圳 苏州 南京 成都 重庆 太原 香港 青岛 厦门 天津 济南 合肥 郑州 福州 南昌 西安 广州 长春 武汉 乌鲁木齐 海口 长沙 香港 伦敦 西雅图 新加坡 东京 昆明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邮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