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设股份(002883):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15日下午2: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7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上午9:15至2024年7月15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4年7月8日(星期一) 3、会议地点:江苏省无锡市兴阳路1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陈凤军先生 7、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68,590,6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2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65,988,2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5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60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6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4,313,3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710,9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5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2,60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65%。 3、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提案1.00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8,569,9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8%;反对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92,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01%;反对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9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提案5.00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总表决情况:同意68,569,9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8%;反对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92,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01%;反对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9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提案6.00 关于2024年度公司审计机构聘任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8,524,8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1%;反对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47,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745%;反对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5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1、议案4.00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 议案1.00、2.00、3.00为累积投票议案(分项表决),上述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均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均已获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林琳、陈杰。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6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