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鼎股份(601113):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7月修订)

时间:2024年07月15日 19:11:11 中财网
原标题:华鼎股份: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7月修订)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投资者的关系管理工作。

3 名称解释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4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4.1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如下:
4.1.1平等性原则
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4.1.2合规性原则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4.1.3主动性原则。

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1.4诚实守信原则。

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4.2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如下:
4.2.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4.2.2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良好关系。

4.2.3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4.2.4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同时也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

5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与职责
5.1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5.1.1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5.1.2证券分析师。

5.1.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5.1.4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5.2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所涉及的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5.2.1公司的发展战略。

5.2.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5.2.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5.2.4公司的文化建设。

5.2.5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2.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5.2.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5.2.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5.2.9公司的其它相关信息。

5.3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5.3.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5.3.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5.3.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5.3.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3.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5.3.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5.3.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5.3.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6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6.1 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证券室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6.1.1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能积极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

6.1.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网络、证券等方面的业务知识。

6.1.3熟悉证券市场及资本运营,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营机制。

6.1.4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6.1.5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6.1.6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强的写作能力,能规范撰写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及信息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

6.2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和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6.3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具体职责包括:
6.3.1具体制订和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6.3.2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6.3.3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7 自愿性信息披露
7.1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如公司对自愿性披露信息有任何疑问,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7.2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7.3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7.4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7.5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

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7.6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8 投资者关系活动
8.1 股东大会
8.1.1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8.1.2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给网络投票方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8.1.3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8.1.4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利用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8.2 网站
8.2.1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8.2.2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8.2.3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8.2.4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8.2.5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8.2.6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8.2.7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可以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8.3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8.3.1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8.3.2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8.3.3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8.3.4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8.3.5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8.3.6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要求做出客观报道。

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8.4 一对一沟通
8.4.1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8.4.2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8.4.3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做出报道。

8.5 现场参观
8.5.1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8.5.2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8.5.3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8.6 电话咨询
8.6.1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8.6.2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8.6.3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9 相关机构与个人
9.1 投资者关系顾问
9.1.1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9.1.3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做出发言。

9.1.4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9.2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9.2.1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9.2.2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9.2.3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9.2.4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9.2.5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上市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

9.3 新闻媒体
9.3.1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9.3.2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9.3.3公司应把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10 附则
10.1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10.2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