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义招标(831039):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01号兴业银行大厦13楼 电话:8620-3879 0290 传真:8620-3821 9766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法字(2024)0106号 致: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杨希律师、洪国琼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法律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2024年6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于2024年7月12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将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共3项议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2、2024年 6月 27日,公司董事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bse.cn/)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12日15时在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6号21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实施,投票时间为2024年7月11日15:00至2024年7月12日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80,402,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2.27】%。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和授权委托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2】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29,233,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股东资格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认证。 3、列席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的《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对参与本次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表决情况进行了统计。 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负责人及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