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合股份(832145):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832145 证券简称:恒合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3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2021年 9月 2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09号)的核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 1,955万股新股(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新股)。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 8.00元/股,发行股数 1,700万股(不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的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600.00万元(不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的股份),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2,043.40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556.60万元(不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的股份)。截至 2021年 10月 14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验资,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100Z0055号)。基于此,公司总股本由 5100万股增加至 6800万股。 公司按照本次发行价格 8.00元/股,在初始发行规模 1,700万股的基础上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发行股票数量 255万股,公司由此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2,0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为 153.00万元,该部分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87.00万元。截至 2021年 12月 15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验资,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100Z0064号)。基于此,公司总股本由 6,800万股增加至 7,055万股,发行总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7.71%。公司由此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2,040.00万元,连同初始发行规模 1,700万股股票对应的募集资金总额13,600.00万元,本次发行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 15,6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为 2,196.4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3,443.60万元。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要求,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南路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北京首体南路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渠路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北京广渠路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轴路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于 2024年 7月 15日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中信银行北京首体南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701014702164318,本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为 VOCs在线监测系统及核心传感器装配测试中心建设项目。 公司已在中信银行北京广渠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 8110701014602164027,本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公司已在华夏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 10278000000769163,本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为 VOCs在线监测系统及核心传感器装配测试中心建设项目。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上述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公司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公司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中信建投。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公司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公司和中信银行北京首体南路支行、中信银行北京广渠路支行、华夏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建投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中信建投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中信银行北京首体南路支行、中信银行北京广渠路支行、华夏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应当积极配合中信建投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公司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东哲、薛筱萌可以随时到中信银行北京首体南路支行、中信银行北京广渠路支行、华夏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信银行北京首体南路支行、中信银行北京广渠路支行、华夏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信银行北京首体南路支行、中信银行北京广渠路支行、华夏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信银行北京首体南路支行、中信银行北京广渠路支行、华夏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中信银行北京首体南路支行、中信银行北京广渠路支行、华夏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按月(每月 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建投。 (六)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中信银行北京首体南路支行、中信银行北京广渠路支行、华夏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银行北京首体南路支行、中信银行北京广渠路支行、华夏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如发现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中信建投,并配合中信建投进行调查和核实。 (八)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中信银行北京首体南路支行、中信银行北京广渠路支行、华夏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同时向公司、中信银行北京首体南路支行、中信银行北京广渠路支行、华夏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公司对中信建投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九)中信银行北京首体南路支行、中信银行北京广渠路支行、华夏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建投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中信建投发现公司、中信银行北京首体南路支行、中信银行北京广渠路支行、华夏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二)本协议自公司、中信银行北京首体南路支行、中信银行北京广渠路支行、华夏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中信建投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公司、中信银行北京首体南路支行、中信银行北京广渠路支行、华夏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中信建投各方于【2021】年【10】月【14】日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终止。 四、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信息 截至本报告日,公司已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五、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7月 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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