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嘉必优(688089):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一审胜诉
证券代码:688089 证券简称:嘉必优 公告编号:2024-023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一审胜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审理终结。 ?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武汉中科光谷绿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光谷”)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倍健”)为共同被告。 ? 涉案的金额:原告诉请判决被告支付经济损失人民币 500万元,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 15万元及本案相关诉讼费用。 ?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在本次案件中无需承担责任,也无需承担案件受理费,目前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 营成果没有影响。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21)粤知民初 3号 《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就原告中科鸿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鸿基”)对公司提起的关于 N-乙酰神经氨酸产品技术秘密纠纷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公司取得胜诉。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 12月,中科鸿基因商业秘密纠纷对本公司、中科光谷及汤 臣倍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本公司与中科光谷共同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其基于相关菌种组合、制备 N-乙酰神经氨酸的生产和应用商业技术秘密,中科光谷利用该技术生产、销售与原告产品相同或实质相同的产品,汤臣倍健明知中科鸿基的前述技术秘密,但仍恶意使用中科光谷生产的前述产品,三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中科鸿基请求判令:(1)三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销毁及拆除相关生产设备和记载商业秘密的各类载体;(2)被告在全国范围内立即召回并销毁因侵犯原告商业秘密而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其库存产品;(3)三被告进行公开道歉;(4)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 500万元、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 15万元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关于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年 12月 1日披露的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 原告诉讼请求,公司取得胜诉。 具体判决内容如下: 驳回中科鸿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97138.3元,由原告中科鸿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在本次案件中无需承担责任,也无 需承担案件受理费,目前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没有影响。 本次涉诉产品 N-乙酰神经氨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科光谷联 合中科院合肥物质研究院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中科光谷拥有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本次一审胜诉充分印证了公司 N-乙酰神经氨酸产品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也充分体现了公司通过多年技术积淀,已经形成了自主创新能力和完整的知识产权体系,公司有能力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好自身的知识产权,同时本次一审胜诉也为公司核心产品 N-乙酰神经氨酸的市场开拓扫清了障碍,具有一定的积极影响。 四、其他说明 因本次诉讼事项尚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内,案件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如发生原告继续上诉等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不发生,则此为本案最终审理结果。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7月 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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