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利德(688628):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
证券代码:688628 证券简称:优利德 公告编号:2024-054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7月 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综合考虑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公司决定对募投项目“高端测量仪器与热成像研发中心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内容、投资用途、投资总额和实施主体。公司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663 号文)文件核准,由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7,5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9.11元。截至 2021年 1月 26日止,本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7,5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25,525,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48,665,534.40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76,859,465.6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容诚验字[2021]518Z0005 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投资金使用情况 1、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按照投资项目的轻重缓急顺序,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公司于 2023年 4月 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于2023年5月4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高端仪器仪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予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1,505.16万元(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账户余额为准)全部用于募投项目“高端测量仪器与热成像研发中心项目”。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告编号:2023-021)。 公司新项目投资情况如下:
三、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结构的原因及具体情况 (一)内部结构调整的具体原因 1、设备购置及安装费减少主要由于募投项目的研发投入设备来源发生变化所致。公司前期通过自有资金购置的专用设备,经内部综合评估,亦可用于本募投项目;同时公司将使用率不高的设备由购买转为租赁。因此,公司重新评估了该项目所涉及的设备购置实际费用需求,预计能减少的设备购置金额约 1,100万元。 2、人员费用增加主要由于根据市场环境、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及未来资金投入规划,公司扩大了本项目的研发团队,以加快新产品的研发及推出。因此,研发人员的增加导致了费用增加。 3、其他研发费用调整主要是公司根据实际项目开发情况进行的调整。 (二)内部结构调整的具体情况 “高端测量仪器与热成像研发中心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前后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四、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结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主要是结合当前公司实际情况和自身发展需要做出的审慎决策,是依据公司实际发展需要和募投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做出的必要调整,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有序推进,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总金额,也未实施新项目,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五、相关审议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4年 7月 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结构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六、专项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符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公司经营规划,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及未来业务发展需要,有助于有效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果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质量,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上述调整事项。 (二)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附件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7月 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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