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富瀚(30108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7月)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常设监督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内部控制制度等的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问题,并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四)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委员会召集人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三)对严重违规的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定期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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